弟弟犯事坐牢姐姐花钱“捞人” 人财两空怒告熟人

08.04.2015  11:01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郑芳  通讯员曾春蝶 陈志琨)李强因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同胞姐妹李芬、李芳焦急万分。为把弟弟“捞出来”,两人找熟人何玲帮办理李强的保外就医事宜。因为李强最终未能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李芬、李芳将何玲及其丈夫张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何玲夫妇归还10万多元。日前,邕宁区法院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李氏姐妹花钱“捞人”无果,还因扰乱司法秩序落个人财两空。

  家住邕宁区的李芬、李芳是同胞姐妹,其弟弟李强因犯受贿罪,于2012年9月份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为了使李强能监外执行,李芬姐妹请熟人何玲帮办理李强的保外就医事宜。李芬、李芳声称,其弟李强犯受贿罪被判刑后,本来就生病的父亲受不了打击而病危;祸不单行的是,另一个兄弟李健刚遭遇车祸受重伤。作为家属,她们都希望李强能监外执行,这也能让父亲宽点心。

  李芬、李芳还表示,熟人何玲以帮办李强保外就医为名,从2012年9月底起,通过转账或现金的方式向她们索取了10万多元。其中,2012年9月22日,何玲向李芬借款3000多元;9月24日,李芳转2万元到何玲的银行账户;10月19日,李芬转1万元到何玲的银行账户;10月下旬至11月中旬,李芳分5次共转账6万元到何玲指定的其母亲范某的工行账户;11月12日、30日,何玲分别向李芳索要现金6000元,共计1.2万元。何玲和张华是夫妻关系,因此,张华对何玲所欠的债务须连带偿还。

  何玲承认其于2012年9月22日、24日,10月19日,以儿子生病、交学费等急需用钱为由分三次向李芬、李芳借款共3万余元。但何玲对李芬、李芳主张返还的其余款项共7.2万元均不认可,李芬、李芳也无法举证证明其已向何玲支付了7.2万元。

  邕宁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均承认李芬、李芳分三次转到何玲账户的共3万余元是双方借贷关系,故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何玲应予以偿还。该借款用于何玲及其丈夫张华的家庭开支,属夫妻共同债务,张华负共同清偿责任。李芬、李芳主张2012年11月12日、30日,何玲又向李芳借了现金各6000元,共1.2万元,但何玲不承认,李芬、李芳也未能举证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邕宁区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何玲偿还李芬、李芳借款本金共3万余元;张华对何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李芬、李芳要求何玲、张华偿还借款1.2万元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李芬、李芳称何玲以帮办理李强的保外就医为名,多次要求她们二人汇款到何玲指定的其母亲范某的工行账号上,但何玲不承认。办理罪犯的保外就医手续是国家司法机关行使的职权,本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扰乱国家司法秩序的非法行为,由此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蒋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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