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浦县检察院成功抗诉一件刑事案件 死者家属获得10万元赔偿款

07.09.2016  21:02

  广西检察网9月7日讯(通讯员覃福生 李锟)由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鲜某、黄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获得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近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成立。因为检察机关的抗诉,死者家属获得了10万元赔偿款。 

  鲜某与黄某是家住荔浦马岭镇的两叔侄。2015年8月,鲜某、黄某二人从网上购买了一套“供电设备”,并多次使用该设备架设电网捕杀野猪。同年10月21日18时许,鲜某、黄某二人在荔浦县马岭镇同善村一山脚的芋头地里使用该供电设备架设电网捕杀野猪,鲜某、黄某将架设好的电网接通电源,随后在附近搭建的简易棚里蹲守。次日凌晨0时许,鲜某、黄某听到报警器响起,以为是捕猎到野猪了,跑过去一看,发现是途径该电网区域的韦某触电当场死亡。凌晨2时许,鲜某、黄某主动到荔浦县公安局马岭派出所投案。案发后,鲜某、黄某赔偿了死者韦某家属人民币35430元。 

  2016年3月31日,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鲜某、黄某有期徒刑各2年。一审判决后,荔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判决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认为鲜某、黄某的行为已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二人为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不惜以牺牲破坏环境为代价,采用架设电网的不法手段捕杀自治区保护动物,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原判决并未考虑这一情节;其二人虽然有自首情节,也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但并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不宜对其二人减轻处罚。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虽已认定二原审被告人私设电网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没有考虑其二人为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捕杀保护动物的情节,在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下,适用减轻处罚,确量刑偏轻,公诉机关抗诉意见成立。 

  另查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鲜某、黄某二人在二审期间真诚悔罪并通过其家属又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可以对其二人减轻处罚,维持原来的判决。 

  由于检察机关的抗诉,使死者韦某的家属获得了10万元的赔偿款,这充分体现检察机关为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依法行使职权,在依法打出犯罪的同时,依法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荔浦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