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

14.05.2015  20:56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9号),我局决定将“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的审批”委托下放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我局制定了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行政审批项目委托下放方案,现予以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下放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行政审批的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9号)要求,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本局实施审批的“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和制剂品种、制剂调剂使用的批准”委托下放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的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委托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其辖区内及市级跨辖区医疗机构间调剂使用医疗机构制剂进行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本方案第五条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办理。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

主体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52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和制剂品种、制剂调剂使用的批准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将“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的审批”事项的自治区管理权限委托下放设区市、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委托下放范围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文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