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明确奖励4种见义勇为行为 获奖奖金10万元起

12.01.2016  09:50

 

  今(11)日,记者从重庆市政府网获悉,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发布《重庆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表彰奖励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勇于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特别突出的等4种行为,可由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称号,并予以及时表彰奖励,每人奖金不低于10万元。

  根据该办法,重庆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表彰奖励为除履行法定职责、法定义务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由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称号,并予以及时表彰奖励:

  (一)勇于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特别突出的;

  (二)不顾个人安危、积极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提供重要线索,为侦破重特大刑事案件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奋力排险、积极抢救,事迹特别突出的;

  (四)有其他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特别突出的。

  同时,该办法明确了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的表彰奖励程序。首先,公民见义勇为行为由行为地区县(自治县)综治办核实确认,符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表彰奖励条件的,按程序及时向市综治办申报。市综治办初审后,会同市人力社保局组织评审组进行评审,提出表彰奖励建议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后,由市综治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定。

  表彰奖励名单确定后,市综治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按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政府进行表彰,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称号,并给予奖励。

  该办法规定,对获得重庆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称号的,每人奖金不低于10万元,对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致残而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追加不低于10万元的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