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蚂蚁搬家式"腐败频现 手法隐蔽不易察觉
“蚁”贪 新华社发 徐骏 作
据报道,江苏省睢宁县教育局原局长梁龙卫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于今年4月被睢宁县法院以受贿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他在担任教育局长的7年时间里,竟受贿860余笔。经估算,平均每3天受贿一次。江苏检方总结梁龙卫的犯罪特点,称其见“财”就收,遇“毛”就拔,见“利”忘义。梁龙卫案件是一起典型的“蚂蚁搬家式”腐败。
“蚂蚁搬家式”腐败,即贪腐者凭借手中权力,尽管每次受贿金额不大,但数年、多次持续地贪污受贿,这种现象也被形象地称之为“蚁贪”。随着时间推移,“蚁贪”逐渐演变成“巨贪”,这一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
1 “蚁贪”频现,手法隐蔽,不易察觉
在现实生活中,“蚁贪”案件并不少见,涉案金额也不在少数。
自2009年至2011年间,福建省霞浦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原大队长林松华,利用职务便利,先后100多次通过虚开相纸发票及虚开车辆加油发票的形式向县公安局报销,从中骗取公款共计221670元。2015年4月,林松华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浙江省开化县原县长助理、开化古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原局长胡青延,在2003年至2010年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数十次以虚开发票的形式在单位财务上报销,侵吞公款共计7.8万余元。最终,受到了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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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各种“蚁贪”案件,不难看出此类案件有四个特点:
第一,作案周期长。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原环保局局长侯曙光,利用职务便利,从1996年到2013年,历时18年总共收受贿款30万元,其中不少单笔只有2000元。
第二,贪贿次数多。 河南省南召县原国土资源局局长王飞,在2003年至2008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9次受贿9.5万元、232次侵吞公款11.5万余元。南阳市中级法院二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王飞有期徒刑十年。
第三,单次犯罪数额小。 浙江省天台县教育局教研室原主任陈义栋、副主任钱祖伟两人与印刷厂厂长约定,印制该县中小学试卷,每张试卷提取1.2分钱的“好处费”。从2004年上半年至2008年下半年,二人收受回扣达25万元,涉及约2500万份试卷。天台县法院依法判处二人十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大贪、巨贪一般犯罪数额大,所以冲击力较强,很容易显现。而‘蚁贪’则恰恰相反,因其历时较长,少量多次,手法隐蔽,更不容易被察觉。”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副处长张小兵说。
同时,经过分析还发现,“蚁贪”案件的 作案手段多为吃拿卡要、虚报冒领和私扣截留。
2 “蚁贪”直接影响群众切身利益,危害巨大
“蚁贪”作为一种腐败现象,为何会在生活中频繁出现,甚至常被忽视?
有专家认为,既有“小官”自身原因,也有外界因素。
在自身原因上,一是部分基层公职人员抱有“小贪不算腐败”的错误观念,认为一次性收个几十元甚至几百元不构成犯罪,于是迷失在“礼尚往来”的人情交往中,也在一次次“游刃有余”的贪污中乐此不疲,终酿大祸。二是大部分“小官”存在侥幸心理。从近年来查处的“蚁贪”案件可以看出,犯罪人员凭借“蚂蚁搬家式”的隐蔽手段,以为不易被人发现,就算发现了也会因金额小而处分低,步入泥潭浑不知,待东窗事发,幡然悔悟已枉然。三是基层干部自身免疫能力较低也是腐败产生的重要原因。外界的利益诱惑众多,少数基层干部由于放松了自我学习和严格要求,致力于寻找机会来满足物质享受和纵权享乐。
在外界因素上,一是权力缺乏监督制约。对“小官”的监管存在疏漏,使“小权力”受不到有效制约,激发了“蚂蚁”有缝就钻、有洞就穿的本性,而部分领导或多或少与之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让“蚁祸”愈演愈烈。二是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很多服务对象在遇到“懒散拖”“吃拿卡要”等现象时,害怕事办不成,大部分会妥协,选择“贿赂”几百上千元“息事宁人”“大事化小”,这种风气默认并纵容了“蚁贪”现象的蔓延。三是群众监督的机制不健全。检举、批评的反馈渠道不畅通,基层“两公开一监督”等制度执行力不强等,均为“小官”的腐败敞开了“方便之门”。
“这与当事人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督有直接关系。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势必导致腐败。”福建省沙县纪委张碧玉认为,从根本上说,对权力运行的监管不够到位,导致种种不正之风出现,并隐匿于日常的经济行为和社会交往中,为“蚁贪”的出现留下了一条缝、开启了一道闸。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游钰认为,我国对贪污受贿犯罪人员的惩罚,有时太拘泥于犯罪数额,这也让“蚁贪”找到了规避的漏洞。
基层干部所管的事情都是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他们出现问题,危害不容小觑。
总的来看,“蚁贪”的危害主要有三点:第一,“蚁贪”具有分布面积大、作案周期长、行动持续度强等特征,任其发展,必然会危及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第二,基层干部一旦利用手中权力进行权钱交易和纵权享乐的寻租勾当,公众的现实感受度更强,容易破坏党和政府形象、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第三,“蚁贪”的产生还严重毒害了社会风气,导致持续敛财成为一些人的自然习惯,对“零敲碎打”的贪污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最终加深了权力异化和行为失范的程度。
3 遏制“蚁贪”要做到高压打击、常态化监管
“蚁贪”是群众身边的腐败,让群众深恶痛绝。在做到“打虎无禁区”的同时,也要实现“拍蝇无死角”。
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形成高压打击常态化,对“蚁贪”“零容忍”。遏制“蚁贪”,要做到发现问题一律核查,核查处理一律从快,查处问题一律从严,并在第一时间点名曝光,形成警示震慑,让“小官”们产生畏惧,不敢贪腐。同时,推进“一案双查”,加大对“一把手”的问责力度,让主管领导不再“视而不见”。
今年1月13日,福建省纪委监察厅网站通报了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其中一起:闽侯县5个部门共6名干部,在项目验收过程中收受业主礼金各300元,其中5人当天又接受业主的宴请。最终,3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1人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同时收缴6人的违纪所得。
“别再以为收点小钱不会有事,伸手必被捉,一定要谨言慎行。”事件通报后,闽侯县一名普通干部深有感慨地说。
此外,有专家认为,对“蚁贪”“零容忍”也应表现在立法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认为,惩治“蚂蚁搬家式”腐败须尽快改变立法观念,对贪污贿赂腐败案件采取“零容忍”,以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在人情往来中迷失方向,沦落成罪犯。
要杜绝“蚁贪”,最根本的方法是做到权力透明,让“蚂蚁爬行”在阳光下。权力来源于群众,也应回归到群众中去,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批评。要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监督体制,加强政务、财务公开建设工作,让“小官”的一言一行摆在大众面前,不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
对反腐败而言,防患于未然往往比事后惩处更重要,这一点对惩治“蚁贪”同样适用。
福州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教授刘碧强认为,“蚁贪”防治要坚持“常”、“长”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真正落实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完善责任追究,加大对“蚁贪”的监督与惩治力度。
福州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叶勇副教授则认为,要通过强化惩戒、健全制度、文化引导,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政氛围,有效抓住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针对“蚁贪”行为的发生机理进行有针对性监管。
此外,有专家还建议,要将基层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落到实处。对一些基层关键岗位的人员,如会计、出纳、采购员、收银员等,要进行定期轮岗,不能让他们在一个位置呆得太久,否则会形成宗派体系,相互帮忙、相互掩盖腐败行为。另外,还要加强财务审计,比如,将审计周期由一年一审改为一个季度一审。不同单位之间,用不同的财务人员来交替审计单位账目。(记者 陈金来 通讯员 张祥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