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厅重新修订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10.03.2017  18:33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资〔2016〕6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建立内部控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 

  《办法》是在2009年印发的《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修订完成,共分八章五十三条。《办法》的修订充分体现了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建立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管理职能,促进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合力推进行政事业资产规范管理。 

  一是扩大对主管部门资产处置事项审批授权。按照简政放权、转变方式的总体思路,对资产处置事项实行分类授权的方式,调整扩大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减少压缩部门资产管理申报。《办法》明确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已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使用年限标准(或规定行使里程数的车辆)的资产报废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将单位资产其他处置方式实行分类授权:专用设备资产的处置制授权提高到单位账价值200万元以下,通用设备、文物、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等资产按照单位账面价值20万元以下,由主管部门审批。通过授权处置,有利于充分调动主管部门积极性,强化主管部门组织管理和行政事业单位具体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是增加了资产处置管理的要求。根据财政部《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办法》(财资〔2016〕1号)等有关规定,增加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内部控制建设等要求。对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调拨资产等行为增设了前置条件限制,如:无偿划转资产必须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单位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不能要求地方财政部门配套资金等。同时,新增对已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和对外投资损失的清理追索情况备案的要求,督促行政事业单位遵循“账销案存”管理原则,加强监督管理。 

  三是严格限制非公开资产处置方式。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原则上应当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对于不适合以拍卖、公开招标的资产处置事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四是强化了处置收入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 号)有关精神,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实现《办法》与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衔接。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的上缴问题。 

  五是充分体现了建设节约型政府的要求。根据中央新出台的相关政策,《办法》修订了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规定使用年限标准,对办公家具用具等设备提高了使用年限,由原来使用10-15的调到15-20年,同时强调,达到报废年限且能够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对机动车的报废年限和条件也根据国家调整的标准作出了相应调整,非营运车辆取消了年限限制,行驶里程由原来的50万公里提高到60万公里。《办法》新增船舶分类及使用年限的要求。 

 

报送单位:资产管理处    编辑:耿学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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