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百色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

15.12.2015  23:32

为贯彻落实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法律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要求,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法律责任,12月14日百色市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百色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

工作规则》的主要亮点在于具体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事项范围。除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工作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也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单位每年度第一起开庭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本机关因对公民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行政机关因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行政机关拆除1万平方米以上违法建筑或征收征用1万平方米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10个以上(含本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六)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

(七)在全市有较大影响,经市或县(区、市)法制机构认为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

工作规则》还规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规定出庭应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本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

各级人民政府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由市、县(市)、区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