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行贿“黑名单”——五问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

25.12.2014  10:18

 

  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和信息查询平台,堪称行贿者的“黑名单”。只要登上这个名单,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有需要都可以查到行贿者不光彩的过去。这究竟是怎样的一份名单?登上名单会有怎样的后果?建立这个档案库和反腐有怎样的关系?

  这是一份怎样的“黑名单”?

  “黑名单”,也就是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

  这个库是由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将立案侦查并经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以及相关联的受贿罪等信息整理、存储而建立起来的。

  一旦进入这个档案库,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单位和个人的查询申请受理查询,并提供查询结果。也就是说,只要有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按规定进行查询。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自2012年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实现全国联网至今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434万次,涉及单位579万家,个人791万人。今年9月查询量达到24.6万余次,创单月查询次数历史最高值。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副厅长高云涛介绍,目前绝大多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来自单位,占查询总量的95.9%。同时,单位、个人携有关证明材料向检察机关申请查询本单位、本人行贿犯罪记录,以自证清白的,共有132万余次,占查询总量的六成以上。

  目前查询主要在哪些领域?

  “在项目招投标环节有179万余次查询,所占比重超过九成。”高云涛透露,2014年1至11月,检察机关受理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主要集中在招投标、政府采购、资质审核、信贷管理、人事管理等领域。其中,最主要领域在项目招投标环节。

  根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依据有关法律和管理规定,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作出限制准入、取消投标资格、降低信誉分或资质等级、中止业务关系等处置,由其承担违法、犯罪、失信的代价,使得一向被人们错解“一本万利”的行贿犯罪变成“高风险的作业”。

  2012年至今年10月,有关部门和业主单位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2090家和个人2426人进行了处置。

  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后是否可查?

  有些中小企业、个人企业通过行贿揽生意揽业务,被司法机关查处以后改头换面,重新进行企业登记再继续做生意,是否可以规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对于这种现象,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宋寒松表示,检察机关首先是要准确录入并可根据组织机构代码进行查询。“如果公司企业变更了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如果组织机构代码没有改变,还是能够查到的,将行贿犯罪记录与组织机构代码一一对应,就会避免查询不到情形的发生。

  宋寒松同时表示,检察机关还会严把审查关,尽量避免此类现象发生。比如说对公司故意不查询的项目,如项目经理、法定代表人,要及时予以纠正。同时加强与工商部门的配合协作,严格公司企业的信誉监管,跟踪、监督公司企业的信息变更行为,共织诚信网络。

  打击行贿是否影响查处受贿,对反腐败有何意义?

  “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与打击受贿犯罪并不矛盾。”宋寒松说,查办行贿犯罪不仅能够敦促行贿人检举揭发受贿,主动出证,而且往往能带出一批受贿人,促进受贿犯罪的查办工作。

  对于反腐起到的作用,宋寒松表示,检察机关负责提供行贿犯罪记录的查询服务,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行贿查询结果采取一定的规制措施,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进行限制,以减少行贿犯罪机会,把更多的机会让无行贿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享有。

  “当然,在这项工作中,检察机关只负责建设档案库和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置由有关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负责。检察机关‘不参与、不干预’对行贿犯罪单位和个人的具体处置。”宋寒松说。

  上了黑名单,怎么办?

  检察机关明确表示,如果上了黑名单,也不是“一棍子打死”,永无出头之日。行贿单位和个人都有回归社会、重新开始的机会。

  单位和个人行贿犯罪从生效之日起,只要不再犯罪,经过10年检察机关就不再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其次,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对被查询单位和个人作出评价,根据其规定时限进行处置,而处置时限都比查询期限要短很多。对一些整改和采取预防措施有明显成效的公司、企业,检察机关可以将其表现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作为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