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实施搜救补偿机制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搜救工作
广西新闻网 南宁3月12日讯(记者 胡泽方)3月12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广西海上搜救中心联合召开的“广西海(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广西成为全国首个建立搜救补偿机制并成功实施的省份。
新闻发布会上指出,2014年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年。依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审批,确定李辉等24位同志获得2013年度搜救个人奖励;“海警45024艇”等27个集体获得2013年度搜救集体奖励;“甬港消拖6”等41个搜救力量获得2013年度搜救补偿。
海(水)上搜救工作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是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08至2015年2月,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协调全区参与海(水)上搜救的船舶共3097艘次,其中社会救助力量总共占92.7%,在专业救助力量不足的情况下,社会救助力量已经成为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但根据现行的国家《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能获得搜救奖励只有参与重、特大等级(即遇险人数在10人以上)海上搜救行动的,只占总数很小的一部分。
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广西海事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申春生会上表示,以我区2008至2015年2月搜救情况为例,重、特大等级海上搜救行动占13.6%,一般和较大等级险情(遇险人数10人以下)的搜救行动占86.4%。可见,在历年的搜救行动中,很多参与搜救的社会救助力量因没有达到国家奖励标准而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补偿,这会在极大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参与搜救工作的积极性。
在此情况下,2012年12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获得原则通过,并于2013年4月1日以(桂政办发〔2010〕23号)文印发实施。《暂行办法》共计七章二十八条,就搜救奖励和补偿的对象、考虑因素、标准、申请及审核和发放等作了明确规定,并突破性地将海(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同时列入规定,在国内尚属首次。《暂行办法》的出台,有利于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海上人命救助,形成良性互动,实现海上搜救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各级海(水)上搜救机构和各社会救助力量团结协作、密切配合,为保障海(水)上人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全区经济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2014年,广西各级海(水)上搜救机构共组织、协调搜救行动181次,协调派出救助船舶423 艘次,救助遇险船舶230艘,其中201艘船舶成功获救,救助遇险人员1365人,其中1334人安全脱离危险,人命救助成功率97.73%。
申春生表示,2015年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将继续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全力推进海上搜救和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工作“五化”(制度化、正规化、科学化、国际化、窗口化)建设进程。积极推进海(水)上搜救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加强对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工作的社会化程度,强化搜救志愿者技能。加快推动海上搜救志愿者相关配套政策法规制定步伐,给予优秀海上搜救志愿者物质和精神奖励,使其保持对海上搜救工作的热情。继续落实搜救奖励和补偿办法,鼓励和引导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海(水)上救助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