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补充耕地指标11月1日起可以网上交易

29.10.2015  15:15
    为充分利用市场和经济的手段,调动各地补充耕地、落实占补平衡的积极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办法》对指标交易,指标管理、使用,指标交易监督等做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宜农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土地复垦及耕地提质改造形成的,经验收确认并完成项目信息报备后,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有效补充耕地指标。各设区市、县(市)补充耕地指标在满足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需要的前提下,结余的补充耕地指标可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易平台公开挂牌的方式进行交易,实现有偿出让。设区市、县(市)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储备指标不能满足本行政区域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需求的,可作为申请受让方进行交易。补充耕地交易指标来源包括:宜农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土地复垦项目、现有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形成的耕地占补指标及自治区留存耕地占补指标。 
    《办法》规定,补充耕地指标原则上按照单个完整项目进行交易,如单个完整项目面积过大交易不便的,可按图斑进行交易。交易起始价由出让方根据当地补充耕地指标建设成本并结合市场交易环境来确定,但不得低于同地类同等别耕地现行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指标受让方购买的指标必须用于建设项目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出让后,受让方所在地政府本轮规划期限内减少同等数量的耕地保护考核任务,出让方所在地政府本轮规划期限内增加同等数量的耕地保有量考核任务,耕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出让方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承担新增耕地管护责任。
    《办法》强调,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过程通过互联网完成,确保信息公开透明,并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社会各界监督。出让方和受让方参加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交结果无效。一是参加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活动的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成交的;二是参加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活动的单位互相串通,操纵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的;三是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和利用技术手段为有关单位骗取成交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