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民买首套房补贴万元 买商业用房解决子女入学
今年以来,去库存成了楼市主基调。政策春风频吹、多重利好又叠加,南宁一季度新建商品房成交面积223.5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8.74%,成交均价7362.54元/平方米。昨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就《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房地产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行全方位解读。
《通知》包括鼓励非南宁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增值税)优惠政策、加快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作用、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让利、促进新建商业和办公房产销售、调整商品房供应结构、提升住房品质和居住环境、加强市场监测和舆论引导等九个方面内容。
新市民买首套房享1万元补贴
《通知》鼓励非南宁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首套新建商品房,给予住房补助。购房补助分为两档,每档补助单独计算,不叠加。第一档是非本市户籍的农民工等新市民,在南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房源平台)选购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且为家庭在南宁市唯一住房的,可领取1万元购房补助;第二档为非本市户籍家庭在房源平台以外购买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新建普通商品房,且为家庭在南宁市唯一住房的,可领取6000元购房补助。
两档补助的对象均为在南宁市无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也就是俗称的外地人),区别则在于第一档的条件更为严格。首先是购房人的身份限制,农民工等新市民身份限定为工商登记在本市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的外来务工人员(广西区内其他城市户籍家庭参照);其次,是购买房屋来源限制,第一档补助的房源来源须为房源平台上的房源。
征地拆迁户子女入学选择空间大
《通知》明确,不再新建拆迁安置房,按照“以购代建”方式进行安置,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过渡安置住户的,可购买普通商品房、拆迁安置房以及租赁公租房解决过渡安置房源。同时,考虑到被征收人购房负担和实际生活便利的需要,《通知》在被征收人购房契税缴纳、户口办理、子女入学等方面做出了相关便民及优惠规定。
莫先生是仙葫三岸园艺场的农民,由于征地拆迁,他领到了拆迁款,但新买的房子还未正式交房,而孩子需要按划分生源地入学,孩子到底在哪里读书,让他很苦恼。根据《通知》,被征收人以货币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货币化安置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具有本市城区户籍的被征收人的子女可自主选择在原被征收区域内或新购商品房所属区域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按学区内生源办理入学手续。
房源平台预计5月中旬正式上线
市房产管理部门将搭建房源平台,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和农民工等新市民购买。
据了解,该房源平台将在5月中旬正式上线,这也意味着再过半个月,符合条件的买房市民即可登录该房源平台查询房源的相关信息。记者了解到,该房源平台上面的房源实行动态管理。
《通知》指出,房源平台的房源价格应低于一般市场交易价格,为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进驻房源平台,政府将对提供房源进驻房源平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一定的优惠。
特别提醒的是,纳入房源平台的房源仅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工等新市民选购。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自愿原则申请加入房源平台,申请加入的房源套数不得少于该项目在售房屋总套数的10%。申请加入房源平台的房源,所属项目为首次销售的,预售申报均价不得高于同地段同类项目在本年度的销售均价;所属项目非首次销售的,预售申报价格不得高于本项目已售房屋的销售均价。
买商业用房可解决子女入学问题
《通知》还特别对促进新建商业、办公房产销售进行了明确。一是实行阶段性购房补助,对《通知》执行后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为准),个人购买商业、办公房产的,按所购房屋实际缴纳契税额度的30%给予购房补助;二是《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为准),居民家庭单独购买新建商业用房超过50平方米、新建办公用房超过80平方米的,所购商业、办公用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其子女可选择该商业、办公用房所属区域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按学区内生源办理入学手续。这对于利用商铺作为临时居住点的人群来说,给子女办理入学方面是个好消息。
购房人在取得所购新建商业、办公用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后,应于5个月内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购房补助,领取购房补助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向市房产管理部门退回购房补助。
针对“住宅经商”扰民投诉较多的情况,《通知》规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和市规划管理部门举报。
更多好消息
●《通知》规定,对外地缴存职工在南宁市购房贷款给予支持,同时积极推进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的惠及面。
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不论户籍、缴存地)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买房的,可按南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贷款。
●在5月1日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税种虽然发生变化,但政策适用条件不变。 (记者 凌剑伊)
编辑:韦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