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身份被冒用身陷囹圄三年 获自由赔偿又拖一年

02.06.2015  14:42

  南宁人姚云松和崇左人廖毅深,两人素昧平生,却在过去的5年里遭遇了同样的噩梦:丢失了身份证、被北海警方抓获、被指控犯了合同诈骗罪入狱3年(详见本报2013年11月30日A15版报道)、冤案得雪后申请国家赔偿又一年多无果。5月28日,他们申请国家赔偿的听证会,在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就谁是赔偿义务机关、侵权事实、赔偿范围和数额进行了听证。

  1 忆案情

  身份冒用涉诈骗 失去自由整三年

  2013年11月6日,被错误羁押了1100多个日夜的姚云松和廖毅深获得了人身自由。今年42岁的南宁铁路局列车员姚云松,从上学到工作,一直在铁路系统,过着安安稳稳的小日子。44岁的崇左农民廖毅深,则一直在南宁一家企业打工。两人素昧平生,甚至可以说生活在不同的世界里。事后看来,要说这两个人之间有什么交集,那就是他们都曾丢失过身份证。

  经证实,姚云松2009年9月27日因丢失身份证补办新证;廖毅深则在2009年五六月间钱包被盗,丢失了身份证。2010年2月初,有人冒用他们的身份证,在北海注册成立了广西北海市恒昌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恒昌源公司”),公司监事及执行董事为廖毅深,经理为姚云松。

  2010年6月,恒昌源公司的实际操控人在北海通过合同诈骗,骗得云南富宁县一家锰粉厂61万多元货款后消失,北海警方根据公司的注册信息网上通缉了姚、廖二人。2010年8月,到云南旅游持身份证住宿的廖毅深被抓。同年9月,持身份证到南宁一家银行办业务的姚云松落网。两人先后被押回北海,关入北海市第一看守所。北海警方根据公司注册信息和公司出纳、同楼层上班的六七个人的指证及辨认,认定姚、廖二人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北海市海城区法院一审分别判处二人12年和13年有期徒刑。经不断上诉,2013年11月初,北海检方撤诉,二人重获自由。

  随后,姚、廖二人分别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姚云松申请赔偿内容有四项:1.失去人身自由损失20.6万元;2.期间欠缴各类费用9万元;3.精神损失费20万元;4.律师和家人的差旅费1.5万元,合计51.1万元。廖毅深申请的国家赔偿金额也是50余万元。2014年10月23日,海城区法院以相同的理由作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本院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申请人作出赔偿,驳回申请。姚、廖二人不服决定,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

  2 听证会

  现场无任何激辩 择日将作出决定

  在5月28日的听证会上,姚、廖二人坐在了赔偿请求人席上,而海城区法院的两名法官被推上了赔偿义务机关席上。听证会的焦点有三个:谁是赔偿义务机关、侵权事实、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在听证过程中,坐在赔偿义务机关席上的两名法官,或表示“无异议”,或说“请根据法律法规办事”,没有任何激辩。

  焦点一:

  谁是赔偿义务机关

  廖毅深的代理律师戴红斌说:“海城法院作出上述决定所引用的法条,原文是‘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据此,海城区法院就是赔偿义务机关,而该院却断章取义地引用了法条,实际上是在自己打自己嘴巴。

  听证会结束后,坐在赔偿义务机关席上的男法官告诉南国早报记者:“海城区法院作出的决定,是审委会的决定,而非个人意见。

  焦点二:

  侵权事实是否成立

  姚、廖二人要获得国家赔偿,还要确定侵权事实,即他们被关了1100多个日日夜夜是被冤枉的。

  听证会上,他们的代理律师均提出,2010年6月,姚、廖二人一审被海城区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和13年,被告人不服上诉,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在海城区法院重审期间,2013年11月4日,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北海市公安局认定姚、廖二人实施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北城检刑不诉(2013)18号不起诉决定书。随后,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海刑初字第32号刑事裁定书,准予撤诉。2013年11月6日,二人获释。

  针对以上侵权事实,坐在赔偿义务机关席上的两名法官均表示“没异议”。

  焦点三:

  赔偿范围与数额

  听证会上,代理律师没有提出新的赔偿内容,但是就第一项失去人身自由损失的赔偿金额变了。5月27日,根据最高检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2014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015年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每日赔偿金额执行219.72元新标准,比2013年的182.35元增加了19.03元。

  黄煜岚律师说:“如海城区法院早日作出赔偿决定,他们每人将少获两万余元的赔偿。

  针对赔偿范围和赔偿金额的焦点,海城法院的法官未提出异议,北海中院的质证法官表示,他们将根据法律法规择日作出决定。

  3 谈感受

  获自由物是人非 无赔偿更感心寒

  2013年11月6日,姚云松和廖毅深收到获得自由的消息,他们感觉很突然,开心之余,更多的是伤感,因为一切已回不到从前。

  回到家中,廖毅深得知老父亲去年已满怀哀怨去世,他连最后一面都没看到,自感不孝的他痛哭不已。他被抓后,父亲的身体每况愈下,仍一直为给儿子申冤而操心着。遗憾的是,老人最终没有等到儿子获释回家这一天。

  而姚云松到家时,8岁儿子的第一句话就是:“爸爸,你这次上车怎么去了那么久啊?”原来,身为列车员的姚云松,生活都是上车4天休息3天,很有规律。他被抓后,5岁的儿子每次问妈妈:“爸爸怎么还不回来啊?”妈妈便含泪骗儿子:“爸爸这次上车要去很远的地方,要很久才能回来。”现在,姚云松重新回到单位上班,但他总感觉别人看他的眼光有些异样。他坦言,坐了一次牢,自己和别人都无法回到3年前那样的心态了。

  姚、廖二人均表示,坐了3年多的冤狱,时值青壮年的他们,在家庭生活、工作升迁、赡养老人和精神损失等方面,失去了很多很多,是无法用金钱来购买和衡量的,尽管如此,他们申请国家赔偿的道路依然如此坎坷。他们说:“从我们重获自由的那一天起,就证明我是被冤枉的,既然政府部门错了,就应该知错就改,诚恳道歉,否则何来公信力,我们现在更加伤心了。”(记者 姜锋)

编辑: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