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

30.12.2016  14:35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明确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实行先保后供、应保尽保,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权益。 

   一是保障范围全覆盖。 根据《指导意见》,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在册人口都作为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有效解决广大被征地农民因失去土地老无所养的问题,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统一。 

   二是实行与征地涉及人数、征地次数和征地规模相挂钩的养老保险补贴政策,调动被征地农民参保积极性。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由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实行与征地涉及人数、征地次数和征地规模相挂钩的养老保险补贴政策,同时规定人均累计征地面积上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通过发放养老保险补贴调动被征地农民参保积极性,进一步扩大参保受益面。 

   三是坚持“先保后供”原则,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根据《指导意见》,对新征土地坚持“先保后供”的原则,申请用地单位或当地政府应划拨的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未到账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避免被征地农民失地后老无所养的情况,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报送单位:社会保障处   编辑:耿学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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