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变卖被法院查封的财产 拒不执行判决获刑一年
南宁新闻网讯(记者韦仲达 通讯员黄倩桦)欠下别人货款,又输了官司,武鸣县男子唐彬(化名)把法院的生效判决当儿戏,为了逃避履行还款义务,居然私自变卖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岂料,其触犯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近日,唐彬被武鸣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唐彬办有一个生猪养殖场,由于养猪场投入资金较大,年初养猪时唐彬是向猪饲料代理销售商赊购猪饲料养猪。可是,到了下半年唐彬饲养一批生猪出栏销售后,却并没有将所欠饲料款按双方约定及时还款,而是继续把钱用于购买猪苗养猪。猪饲料销售商多次催唐彬还款,可是唐彬不但不理会,还换了一家销售商购买猪饲料。唐彬的做法激怒了原猪饲料销售商,并将唐彬诉讼至法院要求偿还其赊购猪饲料所欠货款。
2014年10月13日,武鸣县法院裁定查封唐彬猪场所饲养的大猪50头,并规定在查封期间暂时交由唐彬保管饲养,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转移、出售等改变财产权利的行为。唐彬收到《民事裁定书》后,并没有把上述规定放在心上,而是在未得到法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被查封的50头大猪卖给了他人,导致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唐彬认为,卖掉猪自己无财产可执行,又躲藏起来,看法院能拿自己有啥办法。不料,却被公安机关抓获。
武鸣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唐彬未经许可擅自将法院查封的生猪销售给他人的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武鸣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对唐彬的指控成立,并以被告人唐彬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唐彬有期徒刑一年。(文中为化名)
小贴士:
1、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2007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规定下列五种情形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一)被执行人员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瞒、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编辑: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