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被狗扑倒摔伤 饲主被判赔偿6万余元

04.03.2015  16:30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陈珊  潘俊秀)罗某在途经一养猪场门前时,被一只突然窜出的狗扑倒在地,导致罗某的右腿骨折。随后,罗某被送医治疗。受伤后的罗某无法工作。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罗某将这只狗的饲养人韦某、李某起诉至法院。2月28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罗某诉请狗主人赔偿其损失的主张部分获得了法院支持。

  2014年3月22日下午,罗某途经被告韦某、李某的养猪场门前,不料,养猪场里突然有一只狗跑出来,将罗某扑倒在地,导致他的右腿骨折。随后,罗某被送医治疗,经诊断,罗某右胫腓骨中下三分之一段骨折。受伤后罗某无法工作。罗某认为,韦某、李某是狗的饲养人,二人应对自己被狗扑倒受伤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罗某将韦某、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韦某、李某赔偿自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万余元。

  庭审中,韦某、李某认为自己并未对罗某实施侵权行为,罗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该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被告李某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可以证实,事发当日两被告所饲养的犬只确实脱离了两被告的束缚并离开了两被告的住所,而原告于两被告住所门口附近受伤,并在事发后立即报警声称被狗扑倒后受伤,虽然两被告主张原告受伤与其二人所饲养的犬只之间无因果关系,但两被告未能提出反证证实原告因自身原因或其他原因在两被告住所门口摔倒并致骨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可认定原告因两被告所饲养的犬只逃逸而受伤。由于两被告未能举证证实原告对自身损害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两被告应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向罗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3万余元。

编辑:汤洁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