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鼓励类产业有关问题获明确 政策优惠落地广西

04.05.2015  12:24

  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期下发《关于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为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贡献。据统计,2013至2014年,广西各级国税机关共审批(备案)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共2503户(次),减免企业所得税119.07亿元。

   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可以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

  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直到2014年8月20日才公布,并明确该《目录》执行时间是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也就是说,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未公布《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这段时间就存在政策上的“空档”。当时的规定是: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只要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这四个目录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就可以按照15%税率缴纳。

   节点划分:新旧产业目录确定时间节点

  由于新旧产业目录存在衔接问题,本次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公告》进行明确,将划分时间的节点确定在2014年10月1日:

  —如果某企业在2014年10月1日以前没有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营业务又属于《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享受优惠的时间就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计算,以前不能追补享受优惠。

  —如果某企业此前已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如不再属于《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界定办法:属于鼓励类产业项目要提供证明文件

  《公告》明确了提供鼓励类产业目录证明文件的界定办法。如果税务机关难以界定某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为避免给纳税人带来不便,广西国税还制定了过渡期的界定办法。2015年5月1日前(指企业取得的证明文件上载明的发文时间,下同),企业从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原渠道取得的证明文件,仍然可作为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从5月1日开始,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发改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享受优惠:两类企业需注意《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写

  根据现行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需要在每年汇算清缴前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眼下正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高峰期,如何在新政策规定下填写申报表,就成为众多享受该优惠的企业关注的热点。

  广西国税12366特别提醒,有两类企业需要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按四个季度平均分摊后,按照各季度相应的适用税率计算年度应纳税款,再减除已累计预缴税款后的差额为应补应退税款。这两类企业第一类是原来已经享受优惠但从2014年10月1日起不得享受的,第二类是原来没有享受优惠但从2014年10月1日起享受的。具体的填写方法可以拨打广西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通过在线咨询QQ:8000912366由工作人员进行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