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要求做好“小金库”问题整改落实工作
私设“小金库”是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容易滋生腐败。2014年8—9月,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我区组织开展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及“小金库”清理工作,全区共发现41个单位设立“小金库”42个,涉及金额2759.69万元。为确保清理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全面整改到位,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近日,自治区财政厅、监察厅联合印发《关于涉及“小金库”问题整改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市县、各区直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切实做好“小金库”问题整改落实工作。
《通知》规定,对“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主要遵循“分级处理,宽严相济,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以及预算、财务、税收、资产、现金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具体处理意见包括:
一是将“小金库”的资金或者资产纳入国家规定的账簿内,统一登记和核算;对财政性资金,该缴入国库的缴入国库,该上交财政专户的上交财政专户。
二是对“小金库”资金发给个人部分的,该追缴的追缴,该退还的退还;对设立使用“小金库”的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该罚款的罚款。
三是“小金库”凡涉及税务问题的,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设立“小金库”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四是单位领导授意会计人员设立“小金库”,情节严重的,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五是会计人员参与设立“小金库”,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六是“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公告其行为及处理处罚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既要“治已病”,更要“治未病”。《通知》还对构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提出要求: 一是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把防治“小金库”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之一; 二是 注重案例警示教育,对“小金库”问题比较突出的典型案例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曝光“小金库”处理处罚典型案例,增强处罚威慑力; 三是 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财务核算制度和严格资金审批制度,清除“小金库”滋生温床; 四是 强化对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国有资产以及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对外投资收益、出租出借收入等国有资产收益情况监督,堵塞管理漏洞。
信息报送:监督局 编辑:邓先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