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见义勇为致小偷受伤 因伤者离奇死亡被起诉
央广网惠州4月4日消息(中央台记者孙莹 潘毅 惠州台记者黄辉凯)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以往我们提到见义勇为,总是讨论在危险面前该不该挺身而出,以及什么样的拔刀相助才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可是您有没有想过,如果在见义勇为过程中致人受伤甚至死亡,该怎么办呢?
去年7月7日,在广东省惠州市,两名嫌疑人盗窃手机后,驾摩托车逃跑。被盗人的同事温演森报警后驾车追赶,随后,温演森加速撞上这辆摩托车,致其中一名嫌疑人张银丽受伤。当地派出所在“处理经过”中认定,温演森的行为属见义勇为。被温演森撞伤的嫌疑人在最初被送往医院时被诊断为轻伤,然而却在两天后因“肺部衰竭”死亡。
张银丽的死亡,瞬间让温演森从“见义勇为”滑落至伤害案件的被告,也一度引发关于见义勇为尺度的争论。前天上午,惠州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温演森涉嫌故意伤害罪,在惠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虽然过去了近九个月的时间,当时飞车追击的场景,温演森依然历历在目。在他的印象中,撞击之后,张银丽看上去并无大碍:
温演森:看了一下那女的没什么大碍,就坐在地上不动了,那个男的拼命逃跑。我就一路追,最后把他制服了,按倒在地上,叫他不要逃跑。
张银丽倒地后受伤入院,被诊断为肺挫伤、腰3左侧横突骨折,被定性为轻伤。主治医师、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生钟卫权表示,被送往医院时,张银丽并无生命危险:
钟卫权:当时来的时候是我们急诊科送进来的,当时的(诊断)是车祸造成的外伤嘛。当时生命体征是稳定的。
但是让温演森没想到的是,张银丽的死讯在7月9号传来,经法医鉴定,死亡原因为“肺部衰竭”。
温演森:突然之间第二天就没了,就感觉很离奇。
从最初轻伤入院,到张银丽被宣告临床死亡,期间四十多个小时到底发生了什么?钟卫权回忆,第二天中午,张银丽被家属强行接走出院带回老家梅州。张银丽的哥哥当时也在现场,他曾对当地媒体表示,出院只是因为家庭条件不好:
张银丽的哥哥:家里不是很有钱,回来治疗好一点嘛。
钟卫权提出,调查张银丽在出院之后的经历很有必要:
钟卫权:在出院的这一段过程中,她有没有剧烈的运动,有没有其他外伤,有没有加重(伤情)的可能性,我觉得这一块我们可以去了解一下。
起诉书中称,(在前往梅州)途中张银丽病情恶化。但并未提及是由于什么原因导致肺部衰竭。
对于张银丽的死亡,她的丈夫傅先生难以接受:
傅先生:他总要有一个公道的说法,一个合理的说法,即使他做的有不对的地方,那你开车撞她,这是间接杀人啊。
死者家属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要求温演森赔偿939749.59元。而温演森则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只属于交通事故:
温演森:当时人都没见到,是不是?只有我和他知道情况,还有一个只有一个速度。
记者:觉得自己是无辜的?
温演森:不是觉得,(而是)事实是这样的,必须按法律法规来处理,不是说(吸取)什么教训。
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方明确表明,张银丽死亡结果与温演森行为上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是公诉方认为,温演森具有6年驾龄,主观上应该知道逆向快速追击对方存在导致伤害的可能性,而客观上依旧做出追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34条第1款,对温演森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代理律师陈波则表示,温演森主观上并没有伤害他人的意愿:
陈波:我个人认为是一个过失,过于自信能够把他逼停,能够把他抓到手。从一开始也没有想把他打伤,在缺位的情况下,怕把他跟丢啦,他也不是蓄意的。
而对于“见义勇为”的说法,虽然温演森称,警方认定自己是协助警方办案,而不是自行追踪,但公诉方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温演森的见义勇为认定书没有责任人的签名,建议法院不予采信。
初衷是见义勇为,却意外造成伤亡,本案审判长胡锦辉当庭提醒,即使是见义勇为,公民的行为也要遵循法律的约束:
胡锦辉:在一个法治的国家,业已施行的法律一样得到尊重,我们要衡量一下见义勇为者的罪与非罪、责大责小,这些东西都应该交与法律。如果为了所谓的改变社会的冷漠而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那就违背了我们法制的初衷。
由于案件广受关注,法院邀请了惠州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前来旁听。惠州市人大代表林志恒强调,见义勇为还是要依法依规进行:
林志恒:有个最深的感觉,就是公民在行使合法权益的时候,法律这个准绳、法律这个底线不能逾越。
惠州市政协委员谢宝琴认为,温演森应为自己的行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见义勇为依然应当继续鼓励:
谢宝琴:那时候他没想到“适当”。我相信过后他事后有考虑,更多的是后悔,(但是)如果说让那么多后悔的情绪弥漫在我们这个社会的话,这对弘扬正直是不利的。
该案将在核查完证据后择期宣判。有关事件的最新进展,中国之声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