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光车翻车游客受伤谁来担责 律师:运营方负主责
韦女士等人乘坐的四轮自行车翻下河岸,多名游客赶来相助 受访者供图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黄呈开)乘观光车在马山县小都百乡村旅游区赏花的过程中,由于驾驶不当,车辆翻下河岸。车上的韦女士因此肋骨骨折,女儿也多处擦伤。有多名游客见状,帮忙将韦女士及其女儿从河岸救起,这让韦女士及其家人极为感动。“没有安防措施,也未尽告知义务,他们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吧。”韦女士说,其亲属曾向出借观光车的运营方索赔,但遭拒。
10月3日下午,韦女士带着女儿到小都百乡村旅游区游玩,同行的还有其朋友罗女士及其小孩。看到旅游区内有鲜花盛开,4人欲前往观看,在旅游区经营观光车的潘先生一家便极力推荐韦女士一行乘车观赏。“观光车是4个轮子的自行车,有4个座位。”韦女士称,因为觉得骑自行车比较方便,他们便租用了一辆。随后,由罗女士驾车,沿着乔老河观赏沿岸盛开的格桑花。
“都不知道车是怎么翻下河岸的,回过神来的时候,便听到了两个小孩的哭声。”韦女士说,事发后,多名在一旁赏花的游客马上下到河岸,将4人抱了上来。因她伤得较重,无暇照料血流满面的女儿,一名男子帮抱着她的女儿边止血边安慰,这让韦女士和家人很感动。
4人被救起后,受伤较轻的罗女士拨打了120。医务人员赶到后,对受伤较轻的罗女士及其女儿进行了简单处理,而受伤较重的韦女士母女则被送到了马山县人民医院。10月4日,韦女士被诊断为肋骨骨折和肾出血,她和女儿身上多处擦伤。
“预计医疗费要花掉1万元,事发后车辆运营方潘先生也没组织营救。”韦女士的丈夫覃先生认为,租车的过程中,运营车辆的潘先生一家未履行告知“如何安全骑乘”义务,要对此事负主要责任。
当天,潘先生的小儿子曾到医院看望,并口头承诺进行赔偿,之后留下联系电话离开。伤情确定后,覃先生联系了小潘,要求对方到医院垫付5000—6000元的治疗费用,便可了结此事。小潘答应垫付,但之后一直未露面。
事发后,马山县旅游发展局曾介入协调。“考虑到我们也有过错,应承担40%次要责任。”覃先生说,他按四六开的方案发短信给小潘,但一直未见回复。
10月8日上午,记者致电小潘。他承认出租四轮自行车前确实未告诉乘客如何安全骑乘,由于自己和家人均未受过相关培训,也不知道要告诉游客“什么”。而且,由于韦女士曾是自己的老师,他还免去了20元的租车费用。“车辆没问题,是驾驶不当引发的,我们都没收钱,无须承担责任。”小潘称,韦女士的家人曾多次联系他,他也表明了这个态度。
■律师说法
韦女士的索赔是否合理呢?广西至诚律师事务所陆尚河律师认为,对出租的四轮自行车,大部分游客可能都不知道如何安全骑乘。作为运营方,在出租车辆之前应履行安全骑乘的告知义务。若韦女士等4人能证实运营方潘先生一家未履行安全骑乘四轮自行车的告知义务,潘先生一家要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
编辑: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