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财预〔2017〕105号
各市、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司法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各银监分局,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等6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以下简称《通知》,附后)有关精神,经研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开展不规范的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
各市、县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要求,于6月30日前设立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级部门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于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的清理整改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区直各单位是本次清理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到人。要建立问题整改工作台账,全面记录和反映整改工作情况。各县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须于2017年8月3日前将经同级政府审定同意的清理整改情况及《不规范融资担保问题整改情况统计表》(附件,以下简称《统计表》)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所属市财政局。各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汇总所辖县的清理整改情况和《统计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于2017年8月10日前将本市(含县、区)清理整改情况报告及《统计表》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并抄送有关部门。区直单位应于2017年7月15日前将整改情况报告及《统计表》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财政厅,如无不规范融资担保整改事项,也请来文告知。对不按要求布置开展整改工作或逾期不整改的地方和单位,广西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健全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各市、县和区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规定,各级政府一律采取在批准的限额内通过自治区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举借政府债务,除此以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政府债务。企业债务应由企业法人独立决策并按市场化原则办理,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各级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借政府债务。
三、强化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对高风险融资平台公司,应及时制定债务风险化解规划,有效应对局部风险。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将新增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视同政府性债务管理,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政府融资平台转型,按照信息公开、责任明确的原则,全面清理融资平台债权债务关系,防范债权风险;应当发挥债权人委员会作用,依法合规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合理确定融资总额,降低融资成本,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四、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确保《通知》各项要求贯彻落实到位,并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完善统计监测机制,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监、证监等部门通过建设大数据监测平台等有效监测手段,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校验,定期通报监测结果。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管,建立财政、发展改革、司法行政、人民银行、银监、证监等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律师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参加的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五、积极推进信息公开
各市、县和区直有关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贯彻落实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公开本地区政府债务、政府购买服务和PPP项目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重点公开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以及本级政府债务的规模、种类、利率、期限、还本付息、用途等内容;政府购买服务决策主体、购买主体、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合同资金规模、分年财政资金安排、合同期限和绩效评价等内容;PPP项目决策主体、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信息、合作项目内容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社会资本方采购信息、项目回报机制、合同期限、绩效评价等内容。
附件:不规范融资担保问题整改情况统计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 政 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司 法 厅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监管局 广西监管局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