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办法规范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审批管理
24.06.2016 14:12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办法》明确,设区的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由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由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经上一级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办法》指出,自治区及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成果进行预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出具预审意见。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退回原编制机关修改、补充和完善。设区的市应同步开展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规划成果上报审批时,应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办法》强调,审批机关应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规划是否贯彻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是否落实了“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是否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上级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及地方有关产业政策,是否与土地利用、环保、林业、水利、农业等有关规划相衔接。对本市、县矿产资源及其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对规划期内矿产供需形势的分析判断是否客观、深入、准确。规划目标是否切合实际、科学可行,具有可操作性。规划是否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绿色矿山建设以及矿业权设置区划等作出了全面系统和切实可行的安排,是否对上一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布局和措施进行了细化落实,砂石土等本级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数量调控和空间布局是否科学、合理,是否体现了规模化、集约化的要求,是否符合本市、县的实际。
《办法》规定,审批机关原则上应在受理上报审批材料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批准、原则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程的,不得批准。凡属原则批准的,各市县应认真组织修改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凡属不予批准的,将规划退回原上报机关,原编制单位应按要求修改完善后再另行上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及时公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24.06.2016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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