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负责人就规范辅警管理工作意见答记者问

30.11.2016  17:01
 

  新华社北京11月29日电 题:坚持以法治思维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四部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就意见的相关情况,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出台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答:警务辅助人员是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是适应社会治安形势发展、缓解警力不足的迫切需要,也是不断推动警务辅助队伍正规化建设、充分发挥其警务辅助作用的重要举措,对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社会治安形势日趋严峻复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任务艰巨繁重,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期待的地方,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特别是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警务辅助人员法律地位不明、职责权限不清、职业保障偏低、管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日益突出,甚至出现滥用职权、违法犯罪等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安部会同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研究制定的意见并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这为进一步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要求,必将不断推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迈向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问:意见从哪些方面对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进行了规范?  

  答:按照“依法规范、分类管理、责权明晰、合理使用、保障有力”的原则,意见从管理体制、岗位职责、人员招聘、管理监督、职业保障等方面对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力争到2017年年底,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体制基本理顺,岗位职责清晰明确,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职业保障规范到位,队伍素质和形象明显改善,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的能力水平明显提升。

  在管理体制方面,明确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地方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在岗位职责方面,立足现行法律框架,区分警种和部门,明确界定、列举了文职辅警可以协助开展非执法、不涉密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勤务辅警可以协助开展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以及辅警不得从事的相关工作。在人员招聘方面,明确警务辅助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并规定了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在管理监督方面,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责任,并就日常管理制度、管理监督和退出机制作出规定。在职业保障方面,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依法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问:意见对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使用提出哪些严格措施和要求?  

  答:公安部高度重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多次部署开展清理整顿,不断规范警务辅助行为,各地也结合实际进行了积极探索。意见总结了各地好的做法,紧紧抓住入口、纪律、责任、清理等关键环节,提出了严格规范管理使用的措施和要求,具体表现为“四个进一步”:

  进一步严把入口,明确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单独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各警种、单位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招聘要统一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社会优秀人才,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人员,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进一步严明纪律,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监督和退出机制、投诉受理和反馈机制,严格警务辅助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对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者相关规章制度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开除或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进一步落实责任,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明确专门机构,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用人单位具体负责日常管理。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对违规招聘使用警务辅助人员,以及因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警务辅助队伍管理混乱、发生严重问题的,要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进一步清理规范,将本着积极稳妥、规范管理的原则,部署地方公安机关对现有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全面排查和清理整顿,摸清底数、区别情况、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妥善处理劳动(人事)关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规范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范聘用程序,集中进行管理。

   问:意见从哪些方面对保障警务辅助人员权益作了规定?  

  答:广大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付出了巨大牺牲。近5年来,平均每年有近百名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牺牲、2000余人负伤。意见从工资待遇、职业发展、抚恤优待、权益保障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意见明确,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警务辅助人员工资待遇,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化管理,建立考核晋升机制,其层级与薪酬待遇挂钩;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特别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要给予适当照顾;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意见还明确警务辅助人员岗前培训和年度定期培训制度、统一着装和装备配备要求,以及因公(工)受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因公(工)死亡被批准为烈士后的抚恤优待政策。

   问:意见对政府各部门责任具体有哪些要求?  

  答: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需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级政府要担负主体责任,公安机关要承担用人单位责任,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承担政策主管部门责任,联合制定相关政策,落实相关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民政部门要做好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警务辅助人员的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对依法评定为烈士的落实《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等待遇。财政部门要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工作,将相关经费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或会同公安机关,科学开展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合理确定薪酬标准,落实社会保障;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组织人民警察招录工作中,按照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求落实特别优秀警务辅助人员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照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