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管理条例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管

29.03.2017  22:54

  3月29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已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会上,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韦以明,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副主任、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李勇强分别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分为总则、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条例》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定义、建立统一监管体制、落实各方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强化监管、严惩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等方面作了明确规范。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加工经营的集中场所、街区,配套建设相应的给水、排污等设施。鼓励、引导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进入集中场所、街区或者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或者在指定的区域(路段)、时段经营。


  《条例》还明确了食品摊贩的管理权。规定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应当申请备案,领取食品摊贩备案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食品摊贩的经营区域划分,确定经营时段;市容环境管理机构负责食品摊贩占道经营、违反市容市貌的管理。


  发布会指出,《条例》是一部地方性的法规,为规范我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对于严格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闻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