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记录能否作为证据? 法院:未经证实不能成证据
09.07.2015 18:02
本文来源: 南宁新闻网
南宁新闻网讯(记者韦仲达 通讯员黄宁)去法院打官司,QQ聊天记录能否被当做证据?近日,武鸣县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审理,原告向法官提供了自己和被告在QQ上的聊天记录复印件,想作为证据,但是因无法证实来源和真实性,诉求未获法院支持。
在法庭上,原告莫某诉称,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被告苏某多次以家人患病需要治疗和偿还他人债务为由,向自己借款共计4.2万元。其中,有1万元写了借条,其余借款均没有借条。借款到期后,自己多次通过QQ聊天记录等方式催对方还钱,可是均遭到拒绝。于是,莫某遂诉讼至法院,要求莫某归还欠款及利息。庭审时,莫某还向法官提供了自己和被告苏某在QQ上的聊天记录,以此想证实自己所主张的是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有被告亲笔写的欠条为凭,客观真实,对其主张予以支持。但是,对原告主张被告还向其借款3.2万元,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及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以及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本案中,原告没有向法院提供QQ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原告提供的QQ聊天记录的复印件无法说明采集的合法性,来源未经证实,且记录中的QQ昵称无法证明是原、被告双方本人。故法院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诉,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万元并支付以1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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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2015 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