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制办召开论证会:工程有问题负责人将终身负责
新房子如雨后春笋般建起,质量等相关问题将越来越受重视 记者 段柳健 摄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彭媛媛)住宅基础配套没做好,就交付业主使用;桥梁、住宅一旦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追查责任“长路漫漫”;生产出现安全事故,谁来承担法律责任?昨日,南宁市法制办召开《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专家论证会,邀请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法律人员、相关行业专家对《办法》草案提意见和建议。会上,大家一致认可《办法》出台的必要性并称其有创新点,但针对一些论证要点,各路专家学者各抒己见的“舌战”也不少。
焦点一
发生事故6个月暂停办相关手续
在当天论证要点过程中,行业部门专家黎旭标称《办法》有创新点,把“质量”与“安全”这两大关键点捆绑在一起制定起草这部《办法》很不易。从一组数据中可以看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需从严从重。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站长顾胜说,截至目前,南宁市今年共发生12起建设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在全区占到80%。
《办法》草案提出,建设工程发生一般以上级别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暂停办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参加工程建设的相关手续。
顾胜表示,这条规定具有合理性。按照目前处理生产事故的流程,主导权并不在建委部门,而是由当地安监部门去鉴定调查。通常从调查到结论,快则两个月,慢则12个月,这样漫长的过程,对责任方来说,很有可能是好了伤疤忘了疼。但今后一旦从发生之日起就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进行一定“量刑”,可以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但在场任职高校法律界的专家们则不同意,他们认为,事故处理期间可以暂停业务,事故处理完成即可恢复。他们担忧一旦完全暂停责任方的相关业务办理,有可能对交房时间有影响,这样会引起另一种矛盾的激化。
焦点二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
近日,青竹立交桥封闭“维护加固”消息一出,网友们一度吐槽立交桥“缝缝补补又三年”,并翻出这座立交桥通车8年里多次维修的记录。甚至,有网友质疑立交桥是否存在设计不合理。如果建设工程竣工多年,频出质量问题,又该由谁埋单?
《办法》草案要求,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统称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需签署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在设计使用年限里需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而且责任不可因为建设工程的验收、移交使用,或者保修期满等情形免除。
换句话说,项目负责人将终身对该项目负责,一旦出现问题,项目负责人逃脱不了被“第一问责”,同时,还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专家吴小英认为,对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制定的“终身责任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办法》从严从重的决心。但试想一旦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如果责任只落在个人身上是否有些偏颇。她认为,主体负责人是“逃不掉责任”,但其所在的单位也应该附带责任,甚至是最该问责的应该是“单位”而不是“个人”。
焦点三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才可交付
在投诉小区与开发商问题案件中,有一种情况是开发商还没有配套好一些基础生活设施就交付使用。西乡塘区的新阳国际小区,开发商未按规定安装一户一表,甚至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向供电局交“一户一表”的费用。小区使用的是临时施工用电,仅有一台变压器,无法满足整个小区近千户人家的供电需求。
可以想象,这对于一个高层住宅的小区来说,居民真是有苦难言。《办法》草案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按照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未经过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有专家表示,按国家规定,建设项目建设完并进行竣工验收后就可直接交付使用,交付后必须在15天内到相关部门备案。《办法》草案与国家的相关规定是相呼应的,以新阳国际小区案件为例,按照规定,该小区建设在交房之前,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向有关部门备案,有关部门通过备案提交的材料审核该项目,就会发现该小区未按照规定安装“一户一表”的问题,会责令责任单位整改符合要求后才能交付,这样就确保了业主在拿到房子后不会出现诸如基础设施没有配套,或不全等问题,也避免了交房后出现扯皮问题。但论证会上的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代表,则吐槽该条规定“重磅”但却担忧难以执行。
编辑:蒋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