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放高利贷称借方欠款95万余元 证据不足被驳回
南宁新闻网讯(记者韦仲达 通讯员何静)7月17日,兴宁区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由于出具的证据不足,黄某请求谢某、周某还款95.8万元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2008年初,谢某因生意上周转困难,以其租用的公司商铺出租经营权作为担保,多次向黄某借款,截止2011年2月,谢某累计向黄某借款145.8万元。随后为处理好双方的债务关系,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黄某同意将公司租赁合同原件退还谢某本人,并在谢某收到原件后一周内将现金50万元返还黄某,余下的欠款将在谢某名下的农贸市场转让款中支付。签订协议后,黄某依约而行,但谢某却在返还完50万元后,并未继续返还剩余的欠款,在拿到租赁合同原件后将商铺转让他人。经多次催促未果,黄某无奈之下其诉至法院,请求谢某及其妻子共同偿还余下的欠款95.8万元。
庭审中,谢某出示了银行交易明细及证人证言,证实其与黄某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的借款金额为60万元,实际借款55.2万元,月利息为8%,每月需偿还利息4.8万元,属于高利贷借款。利息部分的内容没在《协议书》上注明,也没出具收条,故黄某诉称谢某累计欠款145.8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欠款一年多时间里,黄某多次指派江某出面追债,使用一切不合理的手段逼谢某签写95.8万元的借条;谢某的借款用于与他人合作项目的土地资金,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其妻子周某不应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谢某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主张谢某多次向其借款共计145.8万元尚未归还,除借条、欠条外,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协议书》中借款为60万元,但从银行转账凭证来看,谢某实际借款为55.2万元,故对黄某诉称借给谢某60万元请求法院不予确认;黄某除了提供三份欠条和一份借条外,其称还多次向谢某借款的情况,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且双方在《协议书》内不约定利息,谢某承诺将铺面的使用权交给黄某的是内容,双方也无证据证明。
最终,法院驳回黄某请求谢某偿还借款95.8万元的诉讼请求。
编辑:韦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