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北区检察院首例围绕证据认定进行公开审查的审查逮捕案件获重判

17.03.2017  21:36

  广西检察网3月17日讯(通讯员韦小舟)近日,钦北区检察院首例围绕证据认定进行公开审查的刘某某诈骗案,法院判决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该院在办理刘某某诈骗案时,由于公安机关在侦查时取证不到位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拟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但考虑到被害人被骗取的金额数量巨大,不批捕容易引发上访、闹访,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案件承办人立足案件的基本情况,大胆尝试对该案适用公开审查,就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通过多媒体进行示证,并就审查的证据询问被害人吴某、黄某某及讯问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就刘某某涉嫌诈骗的主观故意及所认定的证据事实逐一听取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的意见,从中发现了改变不捕决定的新证据,最终对刘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该院围绕证据认定进行公开审查,把证据摆在桌面上,让大家充分发表意见,既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办案原则,也进一步深化了阳光检察,切实保障了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了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提升了司法规范化水平和司法公信力,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钦北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