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委托社会组织起草《广西慈善组织评估办法(试行)》和《广西慈善服务评估办法(试行)》的通告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委托社会组织起草《广西慈善组织评估办法(试行)》和《广西慈善服务评估办法(试行)》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16号)有关精神,加强慈善组织行业管理,实现慈善组织专业化、规范化,促进我区慈善事业健康发展,自治区民政厅拟制定出台《广西慈善组织评估办法(试行)》和《广西慈善服务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统称《评估办法》)。为提高《评估办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以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组织起草《评估办法》,有关事项如下:
一、购买起草服务费用。以上每个《评估办法》购买起草服务费用为3万元。
二、社会组织参与投标方式。每个社会组织可以参与两个或者某一个《评估办法》的起草投标,并以我厅在2016年3月20日前收到的《评估办法》初稿等相关材料为准。
三、对参与投标社会组织的基本要求。一是应于2016年3月20日前将《评估办法》初稿及其起草说明送达我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同时提交相关承诺书1份。《评估办法》初稿基本结构包括总则、慈善组织(慈善服务)评估标准、评估方式方法、评估结果公布与利用等,不得少于20条内容。二是应承诺召开两次专家咨询论证会(其中一次由我厅主持),每次专家咨询论证会参加人员不得少于10人。三是应承诺向社会(含自治区级、市级有关部门)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2次,公开征求意见方式包括书面征求意见和在本组织网站、广西民政网上征求意见。四是应承诺在2016年5月底前完成第一次专家咨询论证和第一次征求意见工作,并提交《评估办法》(第一次修改稿)。五是应承诺在我厅反馈《评估办法》(第一次修改稿)后30日内完成第二次专家咨询论证(召开咨询论证会具体时间由自治区民政厅确定)和第二次征求意见工作。六是应承诺在2016年7月底前提交《评估办法》(送审稿)。七是应开展起草《评估办法》调研活动,并将调研报告(不少于1500字)与《评估办法》(送审稿)一并提交。八是其他承诺事项。
四、协议签订。由我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会同有关处室对各社会组织提交的《评估办法》初稿及其起草说明、相关承诺书进行审核,确定具有较大修改价值的《评估办法》初稿,送我厅领导审定后,签订委托起草协议。联系人:徐国纲,电话:2805733,地址:南宁市民主路49号,邮编:530012。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