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公开是根除审批腐败的良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我们注意到,自新一届政府上任以来,落实政务信息公开、减少与下放行政审批项目一直是行政体制改革工作的重心。这对于治理和预防由滥用审批权所造成的腐败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惩防审批腐败是当前反腐重点工作之一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市场化进程加快、逐步转型的阶段。由于重大项目和基础工程必须经行政审批之后才能上马,因此行政审批权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政审批权缺乏有效监管,就会为权力寻租提供空间,也就极有可能引发严重的腐败问题,并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总结近年来查办的多起重大腐败案件,滥用审批权所引发的腐败问题已成为当前反腐工作新的重点和难点。
当前我国反腐败工作形势十分严峻,一些腐败案件涉案金额较大、损失往往难以挽回。治理腐败问题想要达到既治标又治本的效果,必须从源头遏制腐败的产生。以近期发生的国家能源局系列腐败案件为例,行政相对人为了保证审批顺利通过,不惜代价暗箱操作,对掌握审批权的相关官员进行贿赂。这类案件的腐败根源是审批权集中、权力运行缺乏监管、审批进度缺乏公开。因此,对于此类腐败,必须对症下药,除了要贯彻落实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外,还应坚持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工作部署,对公共工程建设权力集中的部门,强化内部控制,防止权力滥用,重点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将公开行政审批事项作为解决这一类腐败问题的关键。
加快制定相关政策推进审批事项公开
推进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必须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以公开为原则,首先要公开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等信息应予公布。其次要公开审批过程,对申请审批的主体和资质、申请项目开工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说明。最后要公开行政审批的结果。有关部门还要对公众的咨询和请求进行解释和回复,以消除公众的疑问和顾虑。以不公开为例外,是指考虑到一些重大项目涉及国家利益和商业秘密,不便于将审批信息公开。对于不公开的审批事项,必须做好内部备案。有审批权的行政部门不得以此为由,将应当予以公开审批项目予以隐瞒。
推进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必须充分考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能力,对于因条件和技术的限制不能及时公开的,可以寻求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七年来,我国的政务公开水平尚与发达国家存在差距,难以在短时间内将所有审批事项信息完全向公众公开。因此,应该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对于可以向社会及时公开的,应当向社会及时公开;对于因条件和技术的限制不能及时公开的,可以以条例的形式,强制规定在有审批权的行政系统内部进行公示。我国的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技术日趋成熟,因此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技术,将审批事项、审批时间、审批进程、审批意见充分公开。这种设计,不仅保障了信息安全,调和了涉密信息不公开与公开原则的矛盾,而且避免了在公众缺乏专业知识的前提下,难以真正理解公示信息,起不到监督作用的困境。而由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既可以发现程序上存在的问题,也能够对故意拖延审批进程和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等现象起到监管与改善的作用。
结合近期查处的案件来看,贪腐主体往往是少数拥有较高权力的干部及其背后的利益集团,而同一部门的其他干部大多是不知情的。这说明在政务公示的问题上,体制内的公示需求尚未得到满足。而在单位内部对审批事项进行公示,除了满足信息共享的公示需求外,也将使审批事项得到每一位干部的监督,最大限度地杜绝暗箱操作,杜绝腐败。尽管近年来确实出现了一批存在腐败问题的干部,然而绝大多数的干部仍是恪尽职守、严于律己、不愿与贪腐同流合污,愿意对腐败问题进行举报。因此,在内部进行公示,其对腐败产生的预防作用是有保障的。
加强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推进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必须加强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在以往检察机关对审批权类腐败案件的查处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不配合、不愿作证,办案周期长,对犯罪证据的调取以及线索的查询通常是案件查办的难点。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作为以预防和治理审批权腐败问题为目标的公示制度,在设计上,不仅要考虑内部公示的具体实施办法,也应配合检察机关的工作。一旦腐败问题出现,检察机关可以在第一时间掌握犯罪线索,减少国家损失。因此,除内部公示外,制度构建的另一个重点应放在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的信息交流与合作上。结合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侦查信息化建设现场会上对检察机关特别是反贪部门信息化、装备现代化的要求,可将审批单位内部的公示信息与检察机关进行联网,让检察机关参与到对各审批环节的监督中,充分了解审批权的运行情况,第一时间发现问题。这样做不仅进一步强化对制度的监管力度,也有利于检察机关在对腐败问题的应对上减少被动,主动出击,及时减少腐败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派驻各政府部门的纪检监察组也应积极履行职能,对审批事项进行监督,做到早发现,早处理。
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公开,就是要让审批权在阳光下运行,让监督成为行使审批权的“防腐剂”。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需要长期坚持与不懈努力,脚踏实地开展工作。由此而言,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就是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全面推进政务信息公开的一个切入点。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