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别让“最低消费”禁令再成“摆设”
11月1日起,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施行。《办法》中第12条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办法》的行为,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然而《人民日报》记者在沈阳、重庆等地就新《办法》实施进行走访调查发现,“最低消费”仍然存在,有的只是“换汤不换药”。
长期以来,最低消费已成为餐饮业特别是档次较高餐厅酒店的一项“行规”,而关于要不要取消最低消费、如何清理规范最低消费的争论也存在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事实上,叫停“最低消费”等霸王条款的呼声已时日良久。今年初,最高法就曾表态,餐饮业“包间设置最低消费”是霸王条款,应属无效。新消法也明确指出,餐饮业设定最低消费属于强制性消费,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如今,两部委再次联发新规,初衷虽好,可继续遭遇执行困境。依笔者看,之所以杜绝最低消费如此之难,与商家的“负隅顽抗”有关,亦与政策制定者考虑欠周和监管部门工作不力有很大关系。
我们来看两部委的做法,虽然该禁令让最低消费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禁令中对“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也只有寥寥十三字,此外并无较为细致而可供参照执行的解读和细化,假如商家把最低消费以包间费的方式摊给消费者,是不是就可以一方面既规避了违法的可能,另一方面又客观上造成了最低消费呢?最低消费的概念是什么?它涵盖哪些不当服务行为?开瓶费、服务费等是否属于最低消费?这些问题,《办法》中都没作出规定,而这些恰恰是主管部门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解释和完善的重要问题。
此外,面对两部委禁止最低消费的新规定,执法部门、监管部门是否“重装上阵”?我想,这个疑问,也是很多消费者心里的困惑。一直以来,执法以及监管部门“没准备好”的情形屡见不鲜。商家违法,工商行政部门和监管部门往往睁只眼闭只眼,或只对经营者批评教育,或提醒消费者不要选择这样的餐馆就餐,此外别无他法。由此可见,没有让商家敬畏的有力处罚,一切规定往往流于形式、纸上谈兵。法律的生命在于有效实施,而法律的双腿,要靠执行者给装上去。整治最低消费,不能靠商家自律,不能寄托于媒体曝光,而是要依靠法律的“锋利”。而所谓“锋利”,不但指有法可依,更指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此次明确禁止“最低消费”的《办法》,只是一个开始,而要真正叫停“最低消费”,必须尽快明确相应解释或实施细则,明确界定各种违法情形以及法律后果,明确执法部门的管辖权以及监管不力的处罚后果等,唯此,才能有效防止个别商家架空相关法律法规,让餐饮禁令再成“摆设”,让消费者充当“瓮中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