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召回”“庸官”,还需配套措施

15.04.2015  10:16

 

 

  贵州省黔西南州从去年开始尝试推出“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制度”,至今年2月已有1334名不胜任干部被召回,其中包括处级干部59名(4月14日《南方都市报》)。

  “召回”一词通常出现在商业领域,如食品召回、汽车召回等。对“不能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也实施召回制度,有点新鲜。据媒体报道称,这一制度已引起中组部高度重视,中组部党建研究所和贵州省委组织部组工干部学院把其列为2015年重点课题系统研究。不管这项创新制度将来走向如何,向庸政宣战、向惰政问责的出发点无疑值得点赞。

  “为官不为”问题早为社会所关注,2015年全国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痛批这一问题,再次吸引了舆论的目光。会上会下,治理“为官不为”成为热议话题。

  对于不胜任现职的干部如何处理,有关法律法规并未给出明确说法。比如,公务员法第83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是个硬杠杠,公务员触到这个红线将被辞退,这没什么好商量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这条辞退规定是有条件的。“其他安排”,是否包括调岗、待岗、参加培训等方式,没有明确。

  干部水平平庸、能力不够,或者懒政惰政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算违纪违法,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没办法进行惩戒。“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制度”,是在法律法规不明确情况下的一种尝试,为此类干部的管理提供了一个路径,打破了干部能“”不能“”的局面。对于当事干部来说,不胜任被召回是丢脸的事情,自身必然因此受到刺激和触动。

  黔西南州为“不胜任现职干部”划定了12种情形,包括工作不思进取、不谋干事,不作为、怕作为、乱作为以及在单位或领导班子中闹不团结、拉帮结派搞内耗,办事效率低下等。干部召回后将参加为期2天的集中教育,其后安排为期1个月至6个月的跟踪考察,跟踪考察不合格的则将采取转岗、免职、降职、待岗乃至辞退等方式进行组织处理。应该说,这样的探索基本上符合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精神。

  但仔细看看,这12种情形基本上属于作风问题,与“不胜任”有一定关系,但却不能画等号,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进行更为科学的制度设计。更重要的是,整治“为官不为”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配以科学、合理、可行的惩戒措施保障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坚持出重拳、零容忍,如此,才能见实效、收长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