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起名字也不宜太任性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法院4月21日恢复审理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并将于近期宣判。
据历下区法院介绍,2009年,济南市民吕某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名字——北雁云依。派出所以姓名“北雁云依”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的条件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吕某认为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为其女儿办理户口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女儿合法权益并就此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月22日新华网)
“北雁云依”这名字诗意风雅,文采飞扬,但这更像是一个网名,也正因此原因,户籍工作人员认为其不应该成为登记入册的正式名字。此外,许多人认为起此名字的父母很“装”;也有人认为,名字不过是一个区别于他人的称谓或代号,以此小事将公安户籍部门告上法庭,有一些小题大做的味道。
不可否认,“姓名权”也是我国公民最重要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同时,“姓名权”极少涉及公共利益,更多的是一种私权利,在某种程度上讲,“姓名权”应该得到极大的尊重。无论是他人,还是权力机关,都不应干涉。更加上,对公众而言,法不禁止即为自由;对于公权而言,法不授权即不可为——如此法理,也早已是人人共知,许多网友还是支持这位吕先生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
但是,尊重“姓名权”也应该有边界。具体来说,在此案之中,还需要把握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北雁云依”这个名字没有姓氏,这不符合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此外,去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婚姻法第22条的解释中规定“可在父姓与母姓之外选择姓氏”,但没有规定随意起无姓氏名字的权利。
二是,取无姓氏的名字,也与当下的社会民俗、传统文化等相抵触。在我国,“姓、氏、名、字”是传统社会宗法制的一个象征,虽然现在只留下了“姓”和“名”,但也是需要全体国人共同尊重和维护的民俗与传统。取一个没有姓氏的名字,让孩子看不到自己的宗族与血亲,也容易丧失基本的伦理。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解释中,有这样的明确规定,“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共同利益”。在这里,“社会共同利益”是个很大的概念。取一个任性的名字,可能与这个大概念并不直接相关,但却也不应该随意开随便起名字的口子。如果严重到但凡起名字都不遵姓氏的地步,我们身边的文化传统必然会被破坏得一塌糊涂。
我支持所有的行政诉讼,我敬佩所有针对行政机关不当行为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公民之举。这是一个社会走向成熟公民社会、权利社会的必由之路,也是限制公共权力、让公权力对私权利产生敬畏的必要方式。但在姓名这事上,却不应该造成“私权滥用”。姓名或许只有几个字,但其维系的文化传统与社会风俗却不容小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