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衣间事件,谁在炒作谁在搭车?
7月14日晚,一则优衣库不雅视频的消息在微博微信热传。次日上午,优衣库官方微博声明了三点:一是已向媒体平台举报,二是请消费者自律,三是否认人为营销炒作。(7月5日新京报新媒体)
这一天,哦不,这半夜,“优衣库”火得一塌糊涂。早起的网友不忘调侃,“嘿,你好,冥王星。你知道三里屯优衣库的事儿吗?”在微博、在微信,有关试衣间的各种“段子肌”,提醒我们
文联主席的打油诗,应该感谢被试衣间分散的目光。不然,他要砸的估计不是一台电脑,而是中国的互联网。是的,香艳的桥段,配上突破底线的“赶快分享”,选择在凌晨时分“爆点”——传播起来比病毒还要神速。在试衣间事件上,有几点是明确的:一则,尽管观者无罪,也无涉道德问题,但若恶意炒作、精准传播,则背后涉及公序良俗的法治考量;二则,在微博微信等媒体平台上,视频与段子尽管已删除殆尽,但不得不说的是,已经给了私下传播足够的时间与空间,正如网友所问,一篇原创文章都可能瞬间被恶意举报而删除,铺天盖地的不雅视频,在漫长的数小时内,何以无人阻拦——是媒体平台凌晨没人值班,还是拦截系统对海量不雅资讯宣告崩溃?当初,反三俗、整治网络谣言时的能耐哪儿去了?
当然,核心的追问是:试衣间事件里的视频,究竟是私人不慎流出、抑或是推手兴风作浪?
常理而言,这年头的不雅视频事件并不鲜见,人肉搜索与私隐保护尚且难以平衡对抗,当事人也都见识过巨量传播带来的伤害效应。若非“什么仇什么怨”,主动曝光的可能性并不算大;何况,还会在视频曝光后,紧接着曝出所谓“当事人聊天记录”——这种火上浇油的节奏,实在也太令人拍案称奇了。当然,网络上的“朝阳大妈”不多,举报查证不太容易。不过,事已至此,面对明晃晃的渔翁之利,如果网监等部门不闻不问,难保不会有恶俗营销放胆跟进。
其实,炒作也好,搭车也罢,法令制度也不是没有约束之道。《刑法》对传播淫秽物品案的有关规定,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传播范围达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可立案追诉。新《广告法》第57条规定,广告若出现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于事件视频中的当事人,若涉嫌摆拍或合谋,起码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伺候着。而对于事实上为此事提供发酵场所的新媒体平台,网信办亦有《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兜底。
私家庭院里看什么影片是个人自由,私德亦无须上升到道德标杆的尺度来拷问。不过,在公共信息传播领域,恐怕不能对舆论趣味投其所好、听之任之。但愿“试衣间事件”,能有一个不太尴尬的真相,也但愿“毁三观”的操作法则,不至于当真成为经济社会变现的硬通货。(邓海建)
编辑:覃凤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