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县检察院出台《执法办案说情报告制度》 9种情形须报告
23.10.2015 11:38
本文来源: 检察
广西检察网10月23日讯(通讯员 蒋磊)为防止和减少说情对执法活动的干扰,确保公正廉洁执法,近日,全州县检察院出台了《执法办案说情报告制度》。据悉,截至日前,该院已有2人次报告备案。
该《制度》把检察干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9种“说情”情形确定为报告内容,即检察人员、案件当事人及相关组织或人员以非正当途径和方式向办案人员打听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计划、侦查方案、秘侦手段、证据掌握情况以及举报人、举报内容的;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未结案前,向办案人员打听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及案件讨论情况的;检察人员之间相互为案件请托、说情,或以其它方式向办案人员施加压力,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等9种“说情”情形。
根据《制度》规定,办案检察官如若遇到这些“说情”, 应当在事由发生后3日内填写《办案说情报告登记表》报所在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需在登记表上加注意见并向主管检察长报告,主管检察长载明意见后交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检察长报告。对于检察人员为案件说情或徇情枉法的,纪检监察部门应根据院领导批示意见和有关程序立即组织调查,一个月内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院党组审议。
据悉,该报告制度还明确了检察人员发生说情行为的责任承担机制,检察人员发生说情行为,查证属实的,视情节和后果,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且纪检监察部门应将对说情行为的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存入检察人员廉政信用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及晋职(级)的依据。对于检察人员遇到说情应当报告而不报告的,发现后给予批评;对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对案件的办理形成干扰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工作岗位。
(作者单位: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本文来源: 检察
23.10.2015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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