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调剂使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
06.01.2016 10:56
本文来源: 财政厅
桂财综〔2015〕74号
各市、县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全面提高人民防空组织指挥能力,集中财力确保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项目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继续将各市、县每年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集中部分由自治区本级调剂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各市、县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以下比例集中到自治区本级调剂使用:南宁市规划区内按15%,其他设区市按12%,县(县级市)按6%。以后如需调整,由财政厅、自治区人防办按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各市县人防办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全额缴入同级财政,自治区按比例调剂使用部分通过自治区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专项上解。
三、对2015年度应缴未缴自治区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调剂资金,各市县应在2016年1月31日前按原程序缴入自治区人防办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除此之外,从2016年1月1日起各市县不再将调剂资金缴入自治区人防办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5年12月29日本文来源: 财政厅
06.01.2016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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