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政策

14.11.2016  12:33
    为引导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耕地,切实解决占用耕地“占优补劣”问题,广西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物价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广西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政策,并在全区实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制度。
    《通知》明确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一是各级人民政府是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单独选址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项目建设单位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二是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实行分级保障。国家或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项目(以下简称“自治区重大项目”)占用耕地的,由自治区安排补充耕地数量指标;市县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项目占用耕地的,由收取耕地开垦费的市、县人民政府履行补充耕地义务。 三是因耕地后备资源枯竭需跨市域易地落实占补平衡的,实行易地有偿代补方式落实占补平衡。代补耕地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代为履行耕地补偿、保护责任。四是非农建设项目补充耕地符合“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的,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五是市县组织实施的补充耕地项目确认后,每个批次新增耕地面积的10%由自治区无偿储备,用以保障自治区重大项目占补需要。
    《通知》规定了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收缴程序。耕地开垦费征收要综合考虑耕地开发成本、补充耕地地力培肥、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等因素,按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及地类、耕地质量等因素分别确定其征收标准。基础设施重大项目(除占用基本农田外)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执行。针对耕地开垦费收缴程序,要求缴纳义务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全额缴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征收后,及时足额缴入自治区本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待广西非税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实施后,按新的收缴程序执行。
      《通知》强调,要建立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制度。一是项目建设占用耕地在县(市、区)区域内不能实现占补平衡需要跨县(市、区)补充耕地的,可以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平台获取耕地占补指标。 二是各县(市、区)通过耕地开发项目取得的补充耕地指标在满足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耕地占补平衡需要的前提下,结余的补充耕地指标可以有偿出让给其他市、县用于耕地占补平衡。三是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产生的收益作为“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现有耕地提质改造和“旱改水”等项目建设、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支出、耕地保护和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性支出以及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四是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通知》要求,要严格耕地开垦费的使用管理。耕地开垦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自治区重大项目耕地开垦费由自治区全额留用。批次用地以及由市、县落实占补指标的单独选址项目(非自治区重大项目)的耕地开垦费,自治区留用3% ,其余97% 由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下达给市县;属于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不涉及征收土地的农用地转用所收取的耕地开垦费,由市、县人民政府留用。耕地开垦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完成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任务等。各市、县财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耕地开垦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强耕地开垦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