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谈|令行禁止,严明工作纪律和职守
新出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工作纪律作为六大纪律的重要内容之一,并梳理严明工作纪律涵盖的相关方面,细分违反工作纪律的具体行为,开列负面清单,令行禁止。
党的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及其党员在党的各项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确保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履职的重要约束。《条例》第十章明确规定了“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对管党治党失职渎职的违纪行为予以儆戒。相比旧则,增加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行为的主体责任;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等违纪条款。
党要管党,党组织不得违规失职。在其位须谋其政。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各级党委要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与中央部署保持一致,真正把纪律严起来、执行到位。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也必须给予纪律处分。
党的领导干部不得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权力是柄“双刃剑”。要把权力用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部署上,按规定的权限履职,不超越用权的界限;按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不任意妄为;按规定的责任行使权力,不逃避约束。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决不能把权力异变为牟取个人私利的工具。《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
涉外工作无小事,更须谨慎。改革开放日趋深入,对外交往日益频繁,举手投足关乎党和国家的形象。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严守外事工作纪律。今后,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党员临时公务出国,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等,都将受到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