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区检察院执行监督检察建议规范法院执行权
13.09.2016 14:11
本文来源: 检察
广西检察网9月13日讯(通讯员韦炳桂)日前,桂林市象山区检察院针对象山区法院执行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存在执行不力、执行不规范情形,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获采纳。 2013年1月,被告肖某因急需资金向原告黄某借款28万元,承诺每月支付利息5000元。肖某母亲被告彭某以其房屋为肖某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孰料,借款期限届满后,肖某未支付黄某借款本息。黄某向肖某追讨未果后,遂一张诉状将肖某、彭某诉至象山区法院。象山区法院受理案件后,经组织双方调解,依据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肖某、彭某认可尚欠黄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1万元,承诺于2014年7月20日一次性偿还;如未在承诺期限还款,则以31万元为计算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给黄某。调解书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肖某迟迟未履行上述义务。2014年7月21日,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未执行到位。黄某遂向象山区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象山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本案没有证据显示彭某是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已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可以依抵押权人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法院在执行该案中, 没有依执行申请人、抵押权人黄某的申请依法评估、拍卖彭某房屋,反而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未依法向黄某送达执行裁定书,损害了黄某的合法权益,存在违法情形。该院遂依法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书》,要求其纠正违法行为。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法院经研究认为象山区检察院检察建议合理,依法予以采纳,立即恢复该案的执行工作。
(作者单位:象山区检察院)
本文来源: 检察
13.09.2016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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