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区检察院救助刑事受害人彰显检察温度

16.06.2015  11:07

  广西检察网6月16日讯(通讯员  万晖  靳艳玲)“感谢象山区检察院对我们的关心!”。近日,在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控申接待室,一起交通肇事案受害人小蒋的父亲从控诉科干警手中接过2000元救助金时,激动地说。

  据了解,2014年10月29日13时13分许,犯罪嫌疑人秦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桂林市象山区遇龙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桂林市象山区遇龙路64号门前路段时,遇小蒋(女,14岁)驾驶自行车沿桂林市象山区遇龙路由西往东同向在前方右侧行驶,重型自卸货车在超越前方自行车时,与小将的自行车发生碰刮,造成小蒋双腿被货车右侧后轮碾压。事故发生后,小蒋被送往医院救治,但因伤情过重,双腿截肢。

  该案移送检察院起诉后,承办检察官了解到受害人小蒋家共有三兄妹,小将系长女,父母均是进城务工人员,因照顾重伤的小蒋,现在全家已无固定经济来源,生活困难。承办检察官立即向检察长汇报并与本院控诉科沟通,为小蒋申请刑事受害人救助金。控申科干警调查审核后,决定救助受害人小蒋2000元。

  近年来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在认真履行检察职能、依法办案的同时,更加重视民生民利,把刑事受害人司法救助纳入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对部分生活困难的刑事受害人开展司法救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此举,既让受害人感受到检察机关的关怀,又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