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万秀区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促进依法行政

10.11.2015  00:25

根据2015年5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此项规定,万秀区法制办制定印发了关于本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作为万秀区政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暂行办法的推行目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体现政府行政机关对司法权的尊重,便于法庭更好地查清事实,依法审理;二是体现政府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尊重,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法庭上直接回答、解释行政相对人的问题、疑虑,面对行政相对人的批评,能为争议的有效解决打下良好的基础;三是体现政府行政机关对行政争议纠纷不回避、不敷衍,尊重法律权威,让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的积极态度,以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制定,对本机关和单位的工作人员,既具有正当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示范作用,又能警示他们慎用权、用好权,纠正执法过程的错误和问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进而更好地减少和预防行政争议和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