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广西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

07.11.2014  20:32

 

桂开办发〔2014〕139号

关于做好2014年广西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发展资金)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以《关于下达2014年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14〕195号)下达了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为了做好2014年广西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安排相关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和《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发〔2014〕1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34号)的有关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总体安排情况

  本批资金下达的资金总额为42705万元,包括按照因素法切块到县资金20535万元,集中力量解决突出贫困问题项目试点10000万元,扶贫生态移民10000万元,扶贫成效奖励1820万元,防城港市民族乡扶贫大会战200万元,国际非政府组织合作项目配套150万元。项目管理费由各市(区)﹑县按照本批分配到县资金总量的2%幅度范围内从切块到县资金中提取,自治区不再统一提取安排。切块分配到县和各专项资金安排见桂财农〔2014〕195号文。

  二、资金安排原则

  (一)全面落实“四到县”制度。按照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要求,本批切块到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安排及项目审批由县级根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原则和县级扶贫规划、片区规划自主确定和审批项目,并将资金使用计划报自治区、市扶贫和财政部门备案;已明确投向的各专项资金按专项要求实施。

  (二)突出重点。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安排使用的要求和我区“十二五”扶贫开发规划以及整村推进的目标任务进行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必须坚持区域重点和瞄准扶贫对象的原则,主要投向片区县、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贫困村。要紧紧围绕扶贫对象,创新扶贫到户扶持机制,采取多种方式扶持到户,确保扶贫对象得到直接有效扶持。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残疾人、归侨侨眷、退伍士兵、水库移民,以及妇女儿童被拐卖后获救的困难家庭等扶贫对象户给予优先照顾。

  (三)公开透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健全公告公示制度,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阳光下运行,发挥扶贫对象的主体作用,引导农村基层组织和扶贫对象自主参与资金使用管理。

  三、资金重点投向

  (一)切块到县资金。

  根据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关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直接扶持到户的比例不低于70%的要求,本批资金主要用于直接扶持到户的产业开发、雨露计划、项目贷款贴息和到户贷款贴息、贫困农户农业保险补助等。雨露计划扶贫培训主要用于2012年扶贫识别、建档立卡在册的贫困家庭子女职业学历教育补助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补助,其中学历教育补助做到应补尽补,项目贷款贴息和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包括扶贫小额贷款奖补试点贴息资金)根据当地实际需求安排。

  (二)统筹考虑集中投入。

  各县要按照“以县为整合使用主体、以项目平台为整合依托”的要求,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产业化扶贫、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整村(乡)推进扶贫开发等为平台,按照“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的原则,统筹整合扶贫资金和其他相关涉农资金,集中解决突出贫困问题。

  (三)集中力量解决突出贫困问题试点资金。

  集中力量解决突出贫困问题的专项项目资金,用于发展我区能促进贫困地区贫困农户稳定增收的桑蚕和茶叶两大特色优势产业,重点扶持我区35个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含6个规划县)、片区县外的4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包括享受国家重点县待遇的资源枯竭城市合山市)以及在两大产业上具有发展优势的部分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10个,有产业优势的面上县1个,共50个县发展两大特色优势产业。请各试点县按照要求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市级扶贫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扶贫生态移民。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资源支持和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31号)的精神以及相关实施方案的安排,按照移民工作方案安排使用。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是各县人民政府,本批生态扶贫工程专项资金由县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扶贫生态移民实施方案统筹用于贫困户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的补助。

  (五)扶贫成效奖励。

  本项资金专用于减贫率和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区平均水平并且没有发现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有违规违纪行为的35个重点县(含“十一五”)的扶贫工作成效奖励,奖励资金由县级统筹用于扶贫项目。

  (六)防城港市两个民族乡扶贫开发大会战补助。

  本项资金由防城港市上思县和防城区统筹用于南屏瑶族乡和十万山瑶族乡开展扶贫开发大会战。

  (七)国际非政府组织合作项目配套资金。

  本项资金由获得捐赠的7个县根据与国际行动援助、香港乐施会等国际非政府组织达成的合作框架协议,重点用于实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

  四、资金扶持方式

  各县要根据桂政发﹝2014﹞34号文要求,创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方式。大力推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和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的扶贫项目资金补助方式,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使用支持产业发展的项目资金和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扶持方式。

  五、资金补助标准、计划编报仍按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桂开办发〔2014〕59号通知要求执行。

  六、加强资金监管

  各县要根据桂政发﹝2014﹞34号文要求,创新扶贫资金监管机制,资金、项目安排要严格执行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按规划安排项目和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避免和防止违规安排项目,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范高效安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各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扶贫部门要严格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报账和审核。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建设期限实施。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扶贫开发办公室     财     政     厅

201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