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大清理行动操作指南》的通知
桂开办发〔2016〕64号
关于印发《广西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
结余大清理行动操作指南》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扶贫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全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大清理行动的通知》(桂扶领发〔2016〕3号)精神,现将《广西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大清理行动操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25日
广西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
大清理行动操作指南
一、总体要求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有关要求以及切实贯彻落实2016年1月12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吸取审计马山等县发现问题的深刻教训,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坚决杜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严重滞留问题,做到截至今年7月1日,全区历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结转结余率为零,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二、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2015年底仍结转结余在县财政或有关部门、单位,已拨付但未形成实际支出的2015年度及以前年度自治区下达到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的中央、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各市、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规定预留的工程质保金、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奖补资金一并纳入此次清理的范围,但只作统计填报,不纳入调整或收回资金处理范围。
三、清理资金处理
(一)结转超过两年的资金。对截至2016年6月底仍未形成支出的2014年度及以前年度的资金,全部按照规定程序收回,即已分配到部门和项目单位的资金由县财政收回,未分配的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收回。
(二)结转结余的2015年度资金。对截至2016年6月底仍未形成支出的2015年度的资金,由县重新调整项目安排并加快支出进度,确保在今年11月底前完成支出。截至2016年11月底前仍未支出的,在2016年12月底前收回,已分配到部门和项目单位的资金由县财政收回,未分配的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收回。
四、清理步骤
主要分四大步骤。
第一步,资金清理。主要清理各类扶贫资金结余结转情况等。将本县结转结余的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汇总分类,即分年份、资金类别、原因类别等。设计并填写结转结余资金项目汇总表,列出每一笔结转结余资金对应的项目及造成结转结余的原因明细表。按照结转结余资金对应的项目,分项目年份、项目类别、原因类别等,填写相应的表格。
第二步,清理问题处理。该收回的资金收回;该重新安排的重新安排;该加快进度的在建或未报账结算的项目尽快落实,要明确落实的时间、措施、责任人等,实行清单式管理。
第三步,制定今后管理制度和措施。制定本县今后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的管理制度,规范和简化扶贫项目建设、验收、结算报账等流程。
第四步,总结上报。各县于2016年6月底前,总结本次大清理的数据和经验做法等形成总结报告报市扶贫和财政部门。各市全面总结本次大清理行动的开展情况于2016年7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
五、创新机制破解难题
(一)简化和规范报账流程。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工程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报账和按工程进度拨付(预拨)工程款两种方式。按工程进度分次报账的,单个项目报账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三次(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 提交材料。项目实施单位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拨付(预拨)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部门审核。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拨款的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拟支付的项目补助内容和金额进行公告或公示(指竣工验收时),并向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3. 财政复核。财政部门对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的审核意见和项目实施单位的报账材料,建议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按程序予以报账、拨付资金,材料不齐全的及时退还补充。
(二)创新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方式。
1. 推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到村到户管理模式。把项目建设实施权进一步下放,由县将部分自治区切块下达到县级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直接分配给具有一定条件的贫困村实施到村到户使用管理,采取县抓统筹和监管、乡镇抓管理、村负责具体实施的方式,将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使用管理权进一步下放,强化县、乡两级监管责任,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更安全高效。提高当地贫困群众参与式扶贫意识,积极发挥扶贫项目开发的主体作用,提高农村组织化程度。
2. 建立年度项目计划提前编报制度。充分利用精准识别成果,根据贫困村、贫困户的实际需求,分门别类筛选项目建立“十三五”时期脱贫攻坚扶贫资金项目库和做好年度项目计划编制工作。县级根据上年度自治区切块分配下达本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量上浮20%编制下年度实施项目计划。由县扶贫部门商财政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从项目库中按项目实施先后排序选择年度预实施项目,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项目公示。自治区下达年度资金计划后,开始组织实施。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坚决杜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滞留问题发生,更有效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3. 鼓励群众自主组织实施。支持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发展产业的扶贫项目资金,应大力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补助方式,鼓励和引导获得扶持的贫困户和直接带动贫困户发展生产、开展经营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按有关规定自主组织实施;对技术要求不高、财政扶贫资金补助额度50万元以下的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尽量采取以受益群众为实施主体的民办公助等补助方式。在确保安全规范的情况下,尽量简化项目审批和实施程序、降低项目实施成本、提升项目实施与受益对象的关联度,强化贫困户、带动贫困户增收的经营主体在扶贫资金使用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受益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积极性。
4. 坚持择优扶持。优先支持脱贫愿望强烈、发展产业或带动能力强、资金使用规范高效的贫困户和经营组织,以及减贫效果好的项目。
5. 积极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凡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组织有能力承担的扶贫项目规划编制、项目评估﹑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第三方监督、技术推广、信息提供、扶贫培训等工作和项目,可通过公开、透明﹑规范的程序交给社会组织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