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全力支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全覆盖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是持续深化医改的重大创新。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加快推进我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挖掘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惠民潜力,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自治区财政主动作为,全力支持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试点覆盖范围在南宁、柳州、北海、钦州、防城港、百色、崇左等7个试点市基础上扩大到全区所有地级市,使我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2015年底前实现全覆盖,将惠及我区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居民4000多万人,更好守护困难群众生命健康。
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通过招标方式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保险服务,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重大疾病的保障机制。
一是201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筹集标准为每人不高于35元,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在不增加城乡居民个负担条件下,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需个人负担的大额医疗费用给予保障。2015年,自治区财政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筹措资金支持将政府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人均补助标准由2014年的320元提高到2015年的380元。
二是2015年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原则上不高于15000元,对符合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内,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3%,最大限度减轻大病患者就医的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三是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风险调节机制。大病保险盈利率或亏损率控制在5%的目标值以内,盈利率在目标值内部分全部归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超过目标值以上部分全部返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亏损率在目标值内部分由商业保险机构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各负担50%,亏损率超过目标值以上部分全部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
四是2015年新启动的第三批试点市继续采取政府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商业保险服务的方式和机制,招标工作通过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在自治区招标平台上统一组织,1个设区市选定1家商业保险机构或1个联合体承办大病保险,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依托商业保险机构的介入,进一步拓宽重大疾病的保障渠道,提高保障水平,从制度上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五是做好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政策的紧密衔接,对经大病保险制度报销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由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给予帮助,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防范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情出现,显著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公平性。
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方案,加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资金保障和财务监管,为顺利推进此项改革提供资金和财务保障。
信息报送:社保处 编辑:邓先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