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拟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公示

21.03.2016  17:55

  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经梳理和清理规范,自治区财政厅拟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1项。现决定向社会公开目前拟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各界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意见。 

  联系人:自治区财政厅法规税政处(行政审批办) 

  电  话:0771-5595514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联系地址及邮编: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厅窗口(邮编:530028),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意见”。 

     

  附件:自治区财政厅拟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公开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3月21日

附件

自治区财政厅拟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公开目录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的自治区行政主管机关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中介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办理时限

备注

1

验资报告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

财政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九条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或者有关机构验证并出具证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桂政发〔2010〕36号附件1第163项

 

唱响“广西财政之歌” 弘扬“广西财政精神”
  ——全区财政系统“迎大庆 颂党恩”歌咏比赛圆满财政厅
读万卷书 行万里路
  ——广西著名作家彭匈应邀出席我厅财政青年沙龙并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