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拟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公示
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经梳理和清理规范,自治区财政厅拟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1项。现决定向社会公开目前拟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各界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意见。
联系人:自治区财政厅法规税政处(行政审批办)
电 话:0771-5595514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联系地址及邮编: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厅窗口(邮编:530028),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意见”。
附件:自治区财政厅拟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公开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3月21日附件
自治区财政厅拟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公开目录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的自治区行政主管机关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中介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办理时限 | 备注 |
1 | 验资报告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 | 财政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九条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或者有关机构验证并出具证明。 | 中国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桂政发〔2010〕36号附件1第163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