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工作人员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02.06.2015 18:10
本文来源: 财政厅
为加强效能建设,促进服务提质、运转提速、行为规范,巩固“服务型机关建设年”活动成果,近日,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印发了《工作人员效能问责暂行办法》。《办法》明确:
一、问责的对象。财政厅机关和厅属事业单位全体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二、问责的情形。财政厅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力,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推诿扯皮、态度冷漠,经常多头布置工作,公文办理出现重大差错,不执行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违反政务公开和保密纪律,上班时间在办公场所或外出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等13种情形,必须予以问责。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问责的方式。效能问责的方式分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免职等6种。
四、问责程序。实施效能问责,按照受理、调查核实、作出问责决定、执行问责决定、予以通报等五个程序,由厅纪检监察室会同厅办公室、厅人事处组成调查小组组织实施。
五、领导职责。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出现上述问责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予以隐瞒、包庇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予以问责。
六、结果利用。受到效能问责的工作人员,取消当年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问责的,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受到免职问责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信息报送:纪检监察室 编辑:邓先亮本文来源: 财政厅
02.06.2015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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