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完善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定额标准

05.08.2015  18:27

  为合理核定基本支出预算,加强定额管理,确保自治区本级2016年部门预算顺利编制,近日,自治区财政厅修改完善了自治区本级2016年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定额标准。 

  本次修改和完善的基本支出定额标准涉及以下6个方面: 一是 将区直部门(单位)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聘用人员经费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7830元提高到32000元,中等职业学校非实名编制人员经费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3000元提高到38000元。 二是 除行政和参公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4%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是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和有关规定,调整部分区直驻市、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医疗费补助标准。 四是 停止物业管理费实物定额改革试点,结合实际情况严格核定物业管理费,并适时组织开展物业管理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 五是 完善交警、工商、质监等部门公用经费分类分档。 六是 根据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规定,区直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实施交通费补贴改革。 

 

信息报送:预算编审中心                                      编辑:邓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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