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补充规定会议费报销问题
自《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实施后,各地各单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反映了许多具体问题。近日,自治区财政厅下发《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普遍反映的10个会议费报销问题进行解答和补充。
上述问题主要包括:会议经费控制问题、三类会议次数问题、会议费按常驻地实行属地管理问题、四类会议经费列支问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组织相关会议的会期和人数问题、会议实行定点管理问题、邀请专家学者等参会有关费用问题、参加收费会议问题、招商引资会等开支标准有关问题、评审会等有关问题等。
补充规定要求,会议费按常驻地实行属地管理政策,自治区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所属各单位加强对本单位会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应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
区直各单位会议费总体按部门预算安排数执行,原则不得突破部门预算数。各单位要按照切实精简会议,改进会风,勤俭办会的要求,严格控制会议规格、规模、数量和会议时间,降低会议成本,控制会议费支出。
对于各单位反映较多的三类会议问题,补充规定明确,各单位召开三类会议,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会议次数的,应将会议计划等按程序报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进行审批,会议费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和管理要求列入主办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安排,支出实行总额控制。2014年各单位确需增加召开的三类会议,会议事项按程序报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进行审批后,所需经费在单位2014年部门预算会议费中调剂解决,不得超预算列支会议费。
对于参加收费会议问题,各单位要严格参加会议的审批,不鼓励参加收费性质的会议。若确实因工作需要必须参加的,应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参加已明确收费标准的会议,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按会议收费标准报销;对会议要求食宿自理的,所发生的住宿费等由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从严审核报销。
补充规定同时明确,各单位召开会议实行定点管理,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举办的外,必须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
信息报送:行政政法处 编辑:邓先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