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多举措积极盘活交通存量资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4〕21号)等文件精神,自治区财政从2016年10月份起,积极盘活交通存量资金,加大交通项目建设支持力度。
一、 加大资金清理力度,积极盘活交通存量资金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文件精神,自治区财政采取了以下措施盘活存量资金:
(一)清理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全面分析排查相关预算单位部门预算存量资金情况,对支出进度严重滞后、使用效率不高的项目资金,项目已经实施完毕形成结余的资金、不具备实施条件或者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项目资金,统一由自治区财政收回统筹安排。
(二)清理实有资金账户资金。
自治区财政组织对交通领域200多个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开展了一系列的财政存量资金检查和清理工作,对资金账户余额逐一进行甄别,将确实无需使用的存量资金收缴自治区国库。
据统计,截止2016年底,自治区财政已累计盘活交通领域存量资金2.1亿元,收回的资金统筹用于公路大中修、农村公路建设等稳增长、扩投资、惠民生的项目支出。
二、 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努力构建长效机制
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将根据我区交通领域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完善预算制度管理:
(一)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完善结转结余资金和预算编制相结合的机制。对一些每年都安排的项目,如果年年都有结余,甚至结余很大,在收回结余资金的同时,适当压减2017年及以后年度的预算安排,避免在一个方向、一个领域不断形成存量资金,造成存量资金的反弹。
(二)细化预算编制工作。 改进部门预算编制方法,督促交通领域预算单位将预算细化编制到具体执行单位和具体项目,同时避免交叉重复安排,将支出进度、资金使用效益、绩效目标作为重要的考核依据。
(三) 规范财政专户管理。 继续强化交通领域各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撤销不符合规定的财政专户及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将通过专户资金借出周转或转出专户进行保值增值的资金统一收回自治区国库,统筹用于交通项目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报送单位:工业交通处 编辑:耿学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