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财政强化市本级对城区财政保障的主体责任
2016年,自治区财政对我区整个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框架体系进行了全面系统地修订,客观性转移支付和绩效性转移支付均按照设区市本级、城区、县三级测算,覆盖面更广,解决了城区反复要求单独测算的问题。但无论在行政管理上,还是在财政管理上,设区市本级都承担统筹所辖城区协调发展的主体责任。因此,为促使设区市本级更好地发挥主体管理责任,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市对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统筹城区发展,帮助城区解决财政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自治区财政在修订后的《2016年自治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桂财预〔2016〕120号)中增加约束条件和激励措施。
一是约束条件。2016年起,自治区财政每年测算城区与设区市本级的均衡度(城区人均财力/设区市本级人均财力),若城区与设区市本级的均衡度与上年相比出现下降(说明设区市本级对城区支持力度不够),要求设区市本级按照不低于自治区财政补助城区新增额度的50%给予配套,并将配套资金下达文件按要求抄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二是激励措施。对于按照自治区财政要求,给予所辖城区按照不低于50%比例足额配套的设区市本级,自治区财政将在有关奖补资金测算时,给予一定奖励。
另外,自治区财政在《关于下达2016年自治区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的通知》(桂财预〔2016〕121号)中要求各市要将规定的数额补助及时下达到城区,并明确设区市本级给予配套的城区名单。有关设区市本级要根据新办法中关于强化设区市本级对城区财政保障主体责任的要求,按照不低于自治区财政补助城区新增额度的50%给予配套,并将配套资金下达文件按规定时间抄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自治区财政将以此作为依据,对于按照要求,给予足额配套的设区市本级,在有关奖补资金测算时,将给予一定奖励。
信息报送:预算处 编辑:卢清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