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制定法治财政建设“蓝图”

20.07.2016  17:45

  财政部近日制定印发《法治财政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力争到2020年形成较为完备的财政法律制度规范体系、高效的财政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财政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财政法治保障体系。

  方案围绕依法全面履行财政职能,完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推进财政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严格规范财政行政执法,强化对财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全面提高财政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等7项主要任务,提出了深入推进财政行政审批改革、加强重点领域财政立法等一系列具体措施。

  为实现依法全面履行财政职能这一任务目标,方案部署了深入推进财政行政审批改革、推行财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收费清单制度、规范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完善财政宏观调控、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强化财政收入分配调节、加强财政管理工作等七个方面的举措。

  方案提出,在全面梳理、清理调整、审核确认、优化流程的基础上,将职责权限、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监督方式等财政权力事项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开,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责任方式,做到有权必有责,责权相对应,并将相应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在全面清理规范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收费项目基础上,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制度,编制并公布收费目录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规范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方案明确,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完善增值税划分办法。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规范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完善资金分配办法,提高财政转移支付透明度。健全省以下财力分配机制。

  对于完善财政宏观调控,方案强调稳定政策基调,改善与市场的沟通,增强可预期性和透明度。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的需要,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和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强化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

  在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方面,方案提出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修正不可持续的支出政策,调整无效和低效支出,腾退重复和错位支出。建立库款管理和转移支付资金调度挂钩机制。创新财政支出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提供,使财政支出保持在合理水平,将财政赤字和政府债务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确保财政的可持续性。

  此外,方案还要求在中央和地方全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把应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支出事项全部纳入目录,到2020年基本做到“应买尽买”;明确PPP项目实施管理框架,规范推进PPP项目实施,完善政策扶持保障体系,培育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PPP市场;研究起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律制度体系,等等。

  为完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方案提出,加强重点领域财政立法,围绕财政中心工作,探索建立以政府间财政关系法和预算法为两大支柱的现代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夯实财政基本法律制度研究,加强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等重点领域的财政立法。完善财政立法体制机制,健全财政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推进财政立法精细化,增强财政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探索建立财政立法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制度。通过开展立法前评估等方式,健全立法项目论证制度。同时,提高财政立法公众参与度,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建立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

  为推进财政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方案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制定财政重大决策程序办法,明确财政重大决策范围,对决策主体、决策流程、法定程序、法律责任予以规范,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增强公众参与实效。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财政重大决策事项,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要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同时,建立财政重大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建立财政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方案还要求建立财政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为强化对财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方案明确,应健全财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起草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有效落实公开财政权力运行流程、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要求,切实把财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各级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加强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全面推进财政政务公开,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进行追偿。

  方案强调,加强各级财政部门党组对法治财政建设的领导,建立由单位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部门分工落实的法治财政建设领导机构,统一组织、统一部署、统筹协调法治财政建设。要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明法治财政建设工作职责,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第一责任人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法治财政建设实效作为衡量广大财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个人年终考核范围,推动法治财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制定法治财政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财政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

  (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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